法律上隔幾代可以結婚
隔幾代可以結婚
四代旁系,是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我國民法典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簡單地說,就是生養你的,以及你生養的。舉個例子,父親與女兒,母親與兒子,以及爺爺與孫女,姥姥與外孫等等;
具體的算法:從你開始算起,你自己一代,你父親就是二代,你祖父就是三代,你曾祖父就是四代(你與母親那邊的血緣關系,跟父親這邊的是一樣的),如果男女雙方的共同祖先是在三代以內的,那就禁止結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b
隔了第幾代的親人可以結婚
法律分析:除了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都可以結婚。我國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是: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結婚幾代人可以結
法律分析:我國禁止結婚的血親范圍可以分為兩大類:1、真系血親。即父母和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之意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之間。法律規定,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結婚登記。、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表兄弟姐妹之間,叔伯與侄女之間、姑媽與侄子之間、舅父與外甥女之間、姨媽與外甥之間。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表親幾代可以結婚
法律主觀:
表親之間不可以結婚。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表親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禁止結婚的情形的,表親之間不得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4代親屬可以結婚嗎
法律主觀:
近親四代可以結婚。法律規定,只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近親四代不屬于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所以只要雙方還滿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不是重婚的條件,就可以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近親幾代可以結婚?
近親3代4代計算方法;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關于親屬關系遠近的區分采用傳統的世代計算法,即以己身為一代,從己身往上數,父母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依此類推。
在計算旁系血親時,須根據旁系血親之間的同源關系來確定,同源于父母的,為兩代以內旁系血親,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同源于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外曾外祖父母的,為四代以內旁系血親。
擴展資料:
1981年,我國開始實行的新《婚姻法》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近親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他們之間通婚就屬于近親結婚,被《婚姻法》所禁止。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而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參考資料來源:央廣網-男子熱戀多年女友竟是“姑姑” 專家詳解婚姻法三代近親
直系親屬幾代可以結婚
法律分析: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所以三代以外的就可以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