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從犯怎么判(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從犯量刑標準)
銷售偽劣產品價值130萬怎么判
法律主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立案 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
1、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到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1)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有什么區別
1、犯罪的客體不一樣,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客體是假藥,范圍比較狹窄,而偽劣產品罪的客體是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范圍較寬,
2、犯罪要件不同,假藥罪的要件是只要生產或銷售假藥,就構成犯罪,而偽劣產品罪的要件是生產或銷售達到一定額度才會構成犯罪,
3、最高刑不同,假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明知對方制造假冒偽劣產品為他們提供配件犯什么罪
法律主觀:
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假疵作出說明的除外;,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4、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罪主體,依據刑法的規定,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而單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非法單位。無論是合法成立的,還是非法成立的,不影響單位構成犯罪。作為個人犯本罪的,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主體,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罪主體,依據刑法的規定,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而單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非法單位。無論是合法成立的,還是非法成立的,不影響單位構成犯罪。作為個人犯本罪的,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二)主觀方面,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為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明知。所謂明知,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已經確實知道生產、銷售的物品屬于偽劣商品或者根據客觀證據、情形證明行為人確實可能知道其所生產、銷售的物品是偽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況?!懊髦辈坏扔凇按_知”。只要根據客觀實際情況,結合行為人主觀情形,證實行為人在主觀上出于能明知而且可能明知而行為人不能否認即可。,(三)客體,本類犯罪的犯罪客體為復雜客體,因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品種、性質、用途不同,其所侵犯的具體復雜客體有所不同。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客體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消費者的財產權;生產、銷售假藥罪、劣藥罪的犯罪客體是藥品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財產權、人身權。在這些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所侵犯的復雜的犯罪客體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犯罪客體,決定著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類罪性質,其他犯罪客體處于次要地位。,(四)客觀方面,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在客觀方面最顯著的特征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所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就是指行為人故意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情形。由于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種類、性質、用途不同,刑法對行為人所構成的具體的有關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方面的犯罪的客觀要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假冒生產別人企業產品及銷售
法律主觀:
(一)《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缎谭ā返谝话偎氖畻l規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二)《解釋》第二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4、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1、變質的;2、被污染的;3、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4、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三)《解釋》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3、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5、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6、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3、超過有效期的;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解釋》第四條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五)《解釋》第五條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六)《解釋》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致人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致人死亡、嚴重殘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注冊產品標準可視為“保障人體健康的行業標準”。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七)《解釋》第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2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10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50萬元為起點。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第四百一十四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八)《解釋》第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3、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4、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已于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8次會議、2001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8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為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第十條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十一條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權人依法對自己已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它構成我國商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我國商標法明確指出要保護商標專用權。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有的表現為生產或制造假冒商標,有的表現為銷售假冒商標,在實際生產中,較多的是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這些都無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而且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在客觀上使得大量的偽、劣、次產品投入市場,對名優產品及其他同類產品造成沖擊,造成消費者難辨真偽、上當受騙,嚴重的還會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雖然自己本身并沒有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但其行為使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費者,危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在經濟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強化,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8條明確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之一。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種商品多屬偽、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謂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即必須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商品。如果故意銷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冊商標偽商品,或者與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種,就不能構成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銷售,是指以采購、推銷、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將商品出賣給他人的行為,包括批發和零售、請人代銷、委托銷售等多種形式。無論行為人采取哪一種形式,只要銷售金額數額達到較大,即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銷售的商品不應是自己生產、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銷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如是沒有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商標但不是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注冊商標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他人注冊商標但不是使用在與該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的商品等,則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之后又加以出售,構成犯罪的,則分別觸犯了兩個罪名,兩者之間具有吸收關系,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但從二者的法定刑來看,兩者處罰相同,難以說出誰輕誰重??紤]到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是其假冒商標行為的后續及延伸,因此,對假冒商標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為宜,處罰則應從重,不能數罪并罰。如果與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謀,事后對假冒商標的商品代為銷售的,也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論處,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金額數額必須達到較大,才構成犯罪。雖有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但銷售金額不屬于數大,不構成本罪。所謂銷售金額,是指銷售者出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扣除成本、稅收等的所有違法收入。它既不同于違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成本的實際獲利數額,也不等同于經營數額,行為人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完全賣出,銷售金額就是經營數額。如果沒有賣出就被查獲,這里則只有經營數額而無銷售金額。沒有銷售金額或者雖有銷售金額但數額不大,一般不能以犯罪論處,但這并非絕對不能按犯罪處理。如果犯罪情節惡劣,如屢教不改,或者一旦出售銷售金額將特別巨大,危害嚴重的,則應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應指出,已經銷出,但購買人因種種原因還未付給銷售金額,則不是沒有銷售金額,對之,構成犯罪,應是既遂,而非未遂。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就可構成。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明知”的范圍不能要求過于狹窄,“明知”并不等于“確知”,只要行為人應該知道所銷售商品是假貨即可。這是由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流通是處于非法狀態,經營者在交易時往往是心領神會,無須挑明,另外還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實踐中認定“明知”的標準主要是,(1)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曾被告知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2)銷售商品的進價和質量明顯低于市場上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商品的進價和質量;(3)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經驗和知識,能夠知道自已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的認定與有效辯護
一、概念與構成
1. 基本概念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故意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以及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在處罰上,犯本罪,對于一般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本罪的立法沿革情況來看,可發現本罪的入罪門檻不斷降低,處罰時點不斷提前;同時,本罪的處罰力度也日益加強,法定最高刑由起初的七年有期徒刑提升至死刑,罰金刑的適用也變成沒有上額的限定。
2. 犯罪構成
在客觀構成要件方面,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從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來看,本罪要求:首先,行為人生產、銷售的藥品是假藥;其次,行為人必須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
在主觀構成要件方面,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對生產、銷售假藥是明知故犯。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具體認定
1. “生產”的認定
本罪中的生產行為,不僅包括制造、加工與配制的行為,也包括采集與收集的行為。
根據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劣藥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或者在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生產”。
根據該司法解釋,單純的儲存、包裝行為,以及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行為,也成立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生產行為。它本質上是將幫助行為正犯化了,這或許與社會經驗常識有一定的出入,但是在實務中相關行為一般還是會按照司法解釋認定為本罪的“生產”。
2. “銷售”的認定
銷售行為是指任何向不特定或多數人有償轉讓的行為。本罪對轉讓的方式沒有限制,公開轉讓或者是秘密轉讓、批量還是零售都能夠成立本罪的轉讓。同時,對如何支付對價也沒有特別的限制,既可以是錢物交易的方式,還可以是以物易物的方式。
另外,根據前述司法解釋,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銷售”。
3. “假藥”的認定
《刑法》第141條第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 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2) 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3) 變質的藥品;
(4) 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最新的《藥品管理法》將舊版的《藥品管理法》中對一些被擬制為假藥的情形進行了刪除,主要有以下情形: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此舉使得“假藥”的認定范圍相比于從前大大縮小,也使得辯護律師有了更大的辯護空間。
4. “故意”的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屬于故意犯罪,行為人要成立故意,不僅需要對生產、銷售的行為具有明知,還必須認識到行為對象屬于假藥??傮w來說,對故意的認定需要在個案中結合行為人是否具有銷售藥品的資質、銷售渠道是否正規、銷售價格是否合理、藥品包裝是否規范、藥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并考量行為人的職業、文化等因素,全面準確地分析認定。
根據前述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有實施相關犯罪的主觀故意,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具有故意的除外:
(1) 藥品價格明顯異于市場價格的;
(2) 向不具有資質的生產者、銷售者購買藥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來歷證明的;
(3) 逃避、抗拒監督檢查的;
(4) 轉移、隱匿、銷毀涉案藥品、進銷貨記錄的;
(5) 曾因實施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處罰,又實施同類行為的;
(6) 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主觀故意的情形。
5. 共犯的認定
一般來說,在明知他人實施危害藥品安全犯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1) 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2) 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儲存、保管、郵寄、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3) 提供生產技術或者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
(4) 提供虛假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
(5) 提供廣告宣傳的;
(6) 提供其他幫助的。
三、裁判規則
1. 行為人生產、銷售假藥種類多且數量特別巨大,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如在任某某1生產、銷售假藥案中,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任某某1、穆雅紅、高福杰生產、銷售假藥,種類多、數量特別巨大、時間跨度長,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本案生產、銷售假藥系共同犯罪,三上訴人均積極參與,均系主犯,應對全部犯罪數額承擔責任。
2. 行為人非法制造_肉精并出售的認定
瘦肉精是一類動物用藥,有數種藥物被稱為瘦肉精,例如萊克多巴胺及克倫特羅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8月施行)第一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準文號,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而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對于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按照假藥論處。因此,2011年12月5日之后,對于“萊克多巴胺”應按照假藥論處。綜上,對2011年12月5日之前所實施的制售瘦肉精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對2011年12月5日之后實施的制售_肉精的行為,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
但根據前述,最新的《藥品管理法》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一項從擬制的假藥的范疇取出,因此前述行為現在已經不適宜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3. 行為人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仍為其提供假藥的包裝材料的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如在吳某生產、銷售假藥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國松為牟取非法利益,糾集被告人吳國來、王強等人生產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被告人王爽、王浩、趙洪臣、謝尚坤為生產假藥積極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告人李曉琴、嵇建文、于海寧、馮力農為獲取非法利益,在均無銷售藥品資質,且明知“Avastin”系進口藥品,未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文不準銷售的情況下,仍結伙或分別從事假藥銷售,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藥罪。
4. 對于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上故意的認定應當綜合整個案情和現有證據,根據涉案藥品交易的銷售渠道、銷售價格、藥品包裝、藥品本身的質量,結合行為人的職業、文化程度等因素,進行全面分析。
如在申東蘭生產銷售假藥、趙玉俠等銷售假藥案中,法院認為:佘永紅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在首次向高彪購進人血白蛋白時就知道所購價格與市場價格差距很大,且高彪也曾告知過藥品有改裝情況,知道藥品質量存在問題,對病患起不了任何作用。從高彪處購得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沒有質保書和發票,知道這些藥是假的。
從供述的內容結合佘永紅的職業看,作為一名執業醫師,佘永紅明知國家關于個人不得經營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藥品以及銷售該類藥品時應提供《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和發票等有效證明等強制性管理規定,但其為牟取非法利益而仍然購進假人血白蛋白后銷售給李向陽,甚至在得知藥品包裝質量較差、同一盒藥中出現不同批號和日期被退貨后,仍然繼續購進,足以證實其主觀上明知所購進的人血白蛋白系假藥。
5. 行為人制造偽劣藥品,假冒正規藥品予以銷售,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如何處罰?
根據宋超、段小武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的判決,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超、段小武分別違反國家對藥品管理的強制性規定,制造偽劣藥品,假冒正規藥品予以銷售,該假冒藥品中含有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枸櫞酸西地那非違禁成分,其二人的行為分別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原則,因宋超、段小武二被告人的銷售金額均在二百萬元以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刑罰高于生產、銷售假藥罪,故對其均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6. 生產、銷售假藥,尚不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如在鞠春香、張志明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中,根據法院的裁判: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可見,生產、銷售假藥,尚不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假藥,未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定罪處罰,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四、有效辯護要點
1. 主觀上無銷售假藥的故意
從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保護法益之一是藥品生產、銷售的市場秩序可推論得知,生產假藥行為如果要成立犯罪,行為人必須具有銷售的意圖,因為只有基于銷售意圖而生產假藥的行為,才可能侵犯藥品生產、銷售的市場交易秩序。如果行為人生產某種物品充當藥品,是為了自用或贈與親友,則不成立生產假藥罪。單純的生產行為不能成立本罪中的生產行為。
2. 單純的儲存、包裝等行為應認定為從犯
單純的儲存、包裝行為,以及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行為,按司法解釋的規定也成立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生產行為。單純的儲存、包裝行為,以及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行為,更宜認為是生產假藥的幫助行為。如果第三人實施此類行為,需要查明該第三人對行為對象假藥是否具有明知,只有具備明知,才宜將第三方作為幫助犯來進行處罰。
3. 生產、銷售的并非假藥
根據前述,最新的《藥品管理法》將一些原來被擬制為假藥的情形刪除,具體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辯護律師要特別注意,在前述幾類情形則,則委托人生產、銷售的對象并非假藥則是重要辯護點。
4. 行為人的行為并非“生產”、“銷售”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所謂“生產”有詳細的具體的規定,而銷售的本質是有償提供,如果是未獲取報酬,則不符合銷售的特征。因此,辯護人要重點審查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生產”、“銷售”的內涵,若不具備相關特征,則不屬于“生產”、“銷售”,自然不構成本罪。
5. 情節輕微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辯護人應當特別注意委托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情節顯著輕微的要求,若能符合則可不認為是犯罪。
6. 具體情節辯護
本罪有三個量刑幅度具體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體量刑主要根據犯罪數額和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進行確定。
辯護人在審查犯罪數額的時候應當詳細審查對犯罪行為數額的鑒定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盡量爭取減少犯罪數額,從而減少量刑。
相關司法解釋對“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其他嚴重情節”、“其它特別嚴重情節”都作出了規定,辯護人要仔細審查行為人的行為后果,爭取能夠適用較輕的量刑等級。
涉嫌銷售假昌偽劣商品罪造價在15萬左右,怎樣量邢
1.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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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司法解釋(2004年):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1994.9.29 法發(1994)號)
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要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 律、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者締結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充分、平等、及時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厲制裁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對民事侵權行為,除依法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對行為人給予必要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者拘留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