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權索賄是什么罪(利用職權索賄是什么罪巧證妙辯)
索賄兩萬元判什么罪
受賄兩萬元已經構成受賄罪,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索要賄賂是什么罪
索要賄賂構成受賄罪。索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財物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犯本罪的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還要處罰金。如果是貪污數額巨大,會被判處三至十年之間的有期徒刑,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如果是數額特別巨大的,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對于受賄,一般理解為別人主動向國家公職人員送錢送物,而國家工作人員予以接受的行為。但實際上受賄不止這一種情形,主要包括“索取型”和“收受型”兩種。所謂“索取型”,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他人索要或勒索財物。
一、索賄的概念
索賄,可以細分為索取和勒索。索要,是指行為人在進行職務活動時,向當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其給付財物,但未使用要挾、脅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挾、脅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對方如果不送財物其實就不好辦或者會有嚴重后果,迫使對方不得已給自己送財物。
二、索賄的特征
索賄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主動性。行為人是積極主動地要求他人給予自己財物,而不是消極被動地等待他人給予自己財物;
2.索取性。行為人以自己的職權地位或職務行為為條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壓力,使對方向其交付財物;
3.交易性。索賄者向請托人提出要約:要享受我的職務行為,需要向我給付財物。這一行為表現為“權錢交易”,是一種交易行為。
三、索賄的具體情形
索賄作為受賄罪的一種方式,一般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1.趁他人請求自己通過執行或不執行職務行為為其謀取利益,主動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對方給付財物;
2.趁他人請求自己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其謀取利益,主動向他人要求財物,并且明示或暗示,不送財物就不會幫忙;
3.憑借本人的職權對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約關系,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并且明示或者暗示,如果滿足其要求,可以利用職權為其謀取利益,否則,將利用職權給他人制造麻煩或使其遭受某種損失;
4.憑借本人的職權對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約關系,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但并未明示或暗示將要利用職務為對方謀取利益,也未明示或者暗示如遭拒絕將要利用職權給對方造成損失。
四、索賄與受賄的區別
索取賄賂和收受賄賂,雖然二者都是受賄罪的客觀表現形式,但兩者犯罪手段不同,社會危害性也有所不同,無論是從主觀罪過還是客觀危害來看,索取賄賂都要比收受賄賂更為嚴重。
相較于收受賄賂,索賄只需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就成立受賄罪,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賄賂要求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時,為他人謀取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賄罪是必要條件。
五、索賄與敲詐勒索罪
說到索賄,可能大家會聯想到敲詐勒索罪。那么這兩者有何區別呢?
索賄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主要是:
(1)索賄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犯敲詐勒索罪的主體為一般自然人;
(2)侵犯的客體不同。索賄行為作為受賄罪的行為方式之一,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和黨和政府的威信;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其他權益;
(3)在客觀行為方面,敲詐勒索罪主要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親屬、揭發他人的隱私或不正當行為危害他人的名譽、地位、前途及毀壞他人的財物、破壞生產或營業等相威脅或要挾,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具有明顯、公開、強行的特點;但索賄是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以為他人謀利益相交換,索取他人財物,一般是利用對方有所要求時主動索取財物,并不使用強行的手段,盡管有時也可能刁難、要挾,但索取手段較為隱蔽、方法委婉。
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鑒于索賄情況突出,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索賄構成什么罪
法律分析:索賄罪。構成要件立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什么罪
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屬于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4、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
利用職權索賄20萬什么罪
法律分析:1、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2、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1.多次索賄的;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索賄罪的認定數額標準是什么?
法律規定,索賄的以受賄罪論處,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1、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2、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3、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