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搶奪(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搶奪財物)
怎么才算非法占有為目的
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一、什么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取得和占有財物行為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的前提條件是行為非法。一是取得財物的行為非法,為法律所禁止,二是占有財物的行為非法,沒有合法的依據。
2、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實際控制性。非法占有的本質特征是占有,也就是對財物的實際控制,主要體現為對財物的直接掌握與管理。這種掌握與管理必須是直接的、現實的,而不是間接的、想象的。當然,在研究實際占有性的時候,也有一種行為人企圖非法占有,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實際占有,或者行為人自動中止了自己的行為,不再實施實際占有行為的情況,也是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3、對財物所有權的全面侵犯性。刑法中的非法占有與民法中的非法占有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不能混為一談。就民法的角度而言,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對財物的占有,這是針對財產所有權四項權能之一的占有權而言的,而且有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惡意的非法占有之分。只有當占有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對財物的占有屬于非法的情形下,法律才不予確認和保護。
4、非法占有財產目的的明確性。侵犯財產類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是刑法所明確規定的,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就不能認定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司法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不是出于貪利性動機而實施了財產型犯罪行為的情況。比如,因追索債款不成而盜竊債務人財物的,因對單位領導不滿而盜竊本單位財物泄憤所得的,等等。盡管犯罪動機不同,但行為的實質還是將不屬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財產非法占為已有,目的還是明確的。
5、非法占有財物行為應受刑罰懲罰性。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并不一定都是應當受到刑罰懲罰的行為,只有當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數額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標準時,才能對行為人處以相應的刑罰。
二、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分析方法
1、對照法。即根據案件的具體性質,對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要實施了刑法分則條文中明確規定的行為的,都應當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搶劫罪、盜竊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合同詐騙罪等。
2、推理法。即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材料,按照非法占有的幾個方面特征逐一分析后加以綜合,從而推導出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正確結論。
3、反駁法。即在行為人拒不承認自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時,以所查證屬實的事實材料為論據,對行為人的辯解逐一進行反駁,能夠證實其辯解不能成立,而行為確實符合非法占有的全部特征的,即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三、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刑法分則對一些財產犯罪、經濟犯罪,明文規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此外,許多條文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這一要件,但根據條文對客觀行為的描述、刑法條文之間的關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司法工作人員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是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要素,就不是構成要件要素。
2.事實上,國內外的刑事立法都表明,構成要件要素分為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當某種犯罪明顯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根據相關條文明顯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時,刑法條文往往會省略關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規定。盜竊、詐騙、搶奪等罪就是如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搶劫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如果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還構成詐騙罪嗎
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涉嫌了侵占罪,也可能涉嫌詐騙罪,但這兩類侵犯財產罪的入罪標準都高于2000元的數額,所以一般構成詐騙罪。
侵占罪是侵犯財產罪的一個種類,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現規范簡稱為侵占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明文規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想像成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本罪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于非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
關于八種侵犯財產犯罪數額(以人民幣計算)認定標準:
1、盜竊罪,數額較大為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六萬元以上。
2、詐騙罪,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
3、搶奪罪,數額較大為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六萬元以上。
4、聚眾哄搶罪,數額較大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二萬元以上。
5、侵占罪,數額較大為一萬元以上;數額巨大為十萬元以上。
6、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二萬元以上。其實收養。
7、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為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8、搶劫罪(不以數額起點立案),數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