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屬于個人還是屬于集體的(宅基地是屬于個人還是屬于集體的還是國家)
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還是國家所有
一、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還是國家所有
1、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什么是農民集體所有權
土地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實際上是指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制,表現在土地所有權上就是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對屬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民集體,依農民集體的所屬不同,可以將集體土地所有權劃分為三種:①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基本形式。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屬于全村農民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②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的土地屬于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鄉(鎮)人民政府代行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③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
宅基地是屬個人還是歸集體
法律主觀:
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是農村家庭戶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召開會議統一進行討論審批、面向本村村民分配使用。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宅基地屬于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
法律分析:
宅基地不是國有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主要指農村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在我國宅基地屬于歸誰所有
農村宅基地歸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宅基地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于(集體)建設用地。
宅基地存在的問題
(1)農村宅基地布局散亂,多數村莊無用地規劃,村莊無序擴張,違法占地現象嚴重。農民棄老宅基地不用,往往沿公路、街道以及村莊四周建筑房屋,甚至不惜占用耕地建房,村莊“攤大餅”式向外擴展,內空外撐,村莊“空心”化趨勢愈來愈嚴重,形成“只見新房,不見新村”的現象。
(2)雖然有些地方已經制訂村莊用地規劃,各相關部門也要求村莊的發展和建設必須按規劃進行,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的規劃起點高、標準高,不符合實際情況,在實踐中無法操作,有的雖然符合實際,但要損害到大多數人的眼前利益,操作起來也困難重重,農民對規劃政策在認識上產生誤區,使土地利用規劃執行起來困難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