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合伙人因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合伙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造成損失
合伙人故意隱瞞賬目是有可能會構成詐騙罪的。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
一是虛構事實
二是隱瞞真相
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售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但不成立詐騙罪(詳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合伙人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其他合伙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分析: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應如何處理,援引法條
普通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債務的,先由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合伙協議的約定賠償合伙企業的損失。但因一般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合伙人不負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合伙人故意造成損失
法律主觀:
要根據合伙協議來判定賠償的,撤資的合伙人應當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未經同意要承擔損失賠償。另外,導致企業勞動人員失業也需要有相應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