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的特征是什么(串通投標最新立案標準)
串通招投標罪立案標準2023
一、串通投標罪立案標準
1、串通投標罪立案標準如下: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4)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串通投標罪的特征是什么
串通投標罪的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也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僅限于招標人和投標人;
4、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
串通投標罪有哪幾種表現形式,串通投標罪的法律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投標是一個投標招標的專業術語,是指投標人(賣方)應招標人的邀請,根據招標通告或招標單所規定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遞盤的行為。目前,大多數國家政府機構和公用事業單位通過招標購買設備、材料和日用品等。在進行資源勘探、開發礦藏或招商承建工程項目時,也常采用招標方式。
投標的基本做法:投標人首先取得招標文件,認真分析研究后(在現場實地考察),編制投標書。投標書實質上是一項有效期至規定開標日期為止的發盤或初步施組編寫,內容必須十分明確,中標后與招標人簽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內容應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內不得撤回標書、變更標書報價或對標書內容作實質性修改。為防止投標人在投標后撤標或在中標后拒不簽訂合同,招標人通常都要求投標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額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決定中標人后,未中標的投標人已繳納的保證金即予退還。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須在簽訂合同后兩個工作日內向交易中心提交《退還中標人投標保證金的函》。交易中心在規定的五個工作日內辦理退還手續。
如何認定串通投標罪?
一、認定圍標串標的情形有哪些
1、可認定為串通投標罪的情形有:
(1)投標人同屬一個母公司或所屬幾個子公司;
(2)同一人攜帶兩家及以上企業資料參與投標的;
(3)中標人同時以協作費等名義分別轉款項給予相關的幾個投標人;
(4)不同投標人的授權委托人屬同一單位的;
(5)招標人組織投標人串通投標或招標人為投標人制作投標資料等其他情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串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串標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串標的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4、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串標的。存在上述行為的,都應當立案。
串通投標罪有什么表現形式
法律分析:串通投標罪有以下多種表現形式:
(一)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
1、投標人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
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
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
(二)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
1、招標者故意泄露標底;
2、招標者私下啟標泄露;
3、招標者故意引導促使某人中標;
4、招標實行差別對待;
5、招標者故意讓不合格投標者中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串通投標罪立案標準
串通投標罪立案標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串通投標罪構成要件是:
1、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投標人、招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
2、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
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為復雜客體,客體是指犯罪活動侵害的、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利益。本罪既侵犯其他投標人或國家、集體的合法權益,又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
4、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標人之間或者投標人和招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且損害了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損害了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
串通投標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也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招標、投標是一種競爭性很強的市場交易方式,其優越性在于優勝劣汰,使整個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倘若當事人通過串通投標的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爭,就會使招標投標活動喪失其原有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兩方面的行為:
一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這通常表現為投標人之間相互通氣,彼此就投標報價形成書面或口頭的協議、約定,或者就報價互相通報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競爭,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
(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
(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
(4)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約定給沒有中標或者棄標的其他投標人以“棄標補償費”。這里,須區分這樣幾個概念:投標報價、標底和標價。所謂投標報價,是指投標人向招標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價位。
串通投標罪不予起訴的標準如下:
1、沒有串通投標的犯罪事實;
2、既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3、已過追訴時效;
4、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5、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犯、自首、立功等情節。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什么是串通投標罪?特征有哪些?
在進行招標采購的過程中,有時會發生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情況,此種行為違背了政府進行招標采購的初衷,也損害到國家、公共利益及其他供應商的合法利益?!墩少彿ā返?2條明確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也就是說,此種行為不但違反了《政府采購法》,而且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刑法》中的串通投標罪。如何判別,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串通投標罪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也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招標、投標是一種競爭性很強的市場交易方式,其優越性在于優勝劣汰,使整個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倘若當事人通過串通投標的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爭,就會使招標投標活動喪失其原有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兩方面的行為:一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這通常表現為投標人之間相互通氣,彼此就投標報價形成書面或口頭的協議、約定,或者就報價互相通報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競爭,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1)投標人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4)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約定給沒有中標或者棄標的其他投標人以“棄標補償費”。這里,須區分這樣幾個概念:投標報價、標底和標價。所謂投標報價,是指投標人向招標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價位。標底,是指招標人預定的招標的底價。標價,是指招標人通過招投標可望達到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價位。實踐中,有人把標底與標價混為一談,結果鬧了笑話。某市法院審理過這樣一起串通投標案:該市某市政工程招標項目的標底是100萬元,投標人經相互串通,其中一個投標人以105萬元中標。于是,法院有的同志認為此案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5條規定的是“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而此案中,“標價”一直是100萬元,中標人的出價是105萬元,并沒有損害招標人的利益。顯然,該同志是把標底與標價混淆在一起了,從而得出了錯誤的結論。標底,或者稱標底價格,是招標人在進行招標前所確定的一個基礎價,它是不可能被抬高或壓低的,投標人只能通過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來左右最終的標價,從而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本罪屬于情節犯,即只有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行為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實施串通投標行為;多次實施串通投標行為;給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給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造成重大損失;嚴重擾亂公正、平等的競標秩序;以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甚至國際影響,等等。第三,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僅限于招標人和投標人。根據《刑法》第223條和第231條的規定,此處的招標人、投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根據《招標投標法》第8條和第25條的規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薄巴稑巳耸琼憫袠?、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庇纱丝梢?,在政府采購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屬于招標人,而供應商則屬于投標人。第四,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串通投標的行為會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但仍任意為之,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行為人一般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但犯罪目的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罪是一種“串通行為”,所以在主觀方面要求有串通投標的共同故意,行為人之間必須是相互通氣,具有明確的意思聯絡,以期抬高或壓低標價,或者排擠其他投標人,最終損害到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在處理串通投標罪時,還要注意本罪與其他一些牽連行為的關系,如投標人為了獲取有關招標投標的秘密,或者為了非法中標,賄賂招標人。對于這種情況,如果賄賂的數額達不到有關受賄罪的起刑標準,即按本罪處罰;如果賄賂的數額達到有關賄賂犯罪的起刑點標準以上,則應按牽連犯的有關原則從一重罪論處,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并罰。關于串通投標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23條和第231條的規定,犯串通投標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