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人能趕走居住權人嗎(法拍房產權人能趕走居住權人嗎)
產權人能趕走居住權人嗎
法律主觀:
產權人不能趕走居住權人。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合同并完成設立登記后享有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產權人無權趕走居住權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產權人能趕走居住權人嗎
法律分析:如果雙方之間存在現行有效的合同,按照合同規定,居住權人有權居住的,產權人不能將其趕走。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產權人能趕走居住權人嗎
法律分析:不能的,居住權人享有相應權利。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所以產權人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報警解決或者訴訟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產權人能趕走戶口人嗎
產權人不能驅趕有居住權的人,設立居住權的時候通常都簽訂了書面合同,即使是房子的產權發生了變動,并不影響居住權合同的法律效力。從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居住權是不能轉讓和繼承的。
一、房屋產權人可以驅趕有居住權的人嗎?產權人可以驅趕有居住權的人。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所以產權人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報警解決或者訴訟方式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二、居住權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屬于支配權的一種。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綜上所述,若沒有正當理由,產權人無權驅趕有居住權的人,比如在簽了房屋租賃合同以后,承租人就有權利居住在承租房中,除非承租人違反了合同約定或者有不可抗力因素,才能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產權人能趕走戶口人嗎
產權人不能趕走戶口人的。
房子的產權人是不能趕走居住權人的,因為居住權人對房子是有使用的權利的,《民法典》規定,居住權是從期限屆滿或居住權人死亡以后才消滅的,但該法沒有實行之前,也不能隨便侵犯居住權人的權利。
產權人是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民法典規定,房屋物權的設立是以登記為準的。
產權人能趕走居住權人嗎
產權人不能強行趕走居住權人。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使用權應限于居住的目的。居住權人有權享受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居住權人還有權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在居住期間內有權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
產權人能趕走戶口人嗎
產權人不能強行趕走居住人,居住權人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居住權人的權利包括:
1、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3、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房屋產權人是什么意思:
房屋產權人是指在法律上房屋相關義務和權利的人。房屋產權人擁有房屋一切權利,同時還包含房屋地契的權利。房屋產權人可以依法對房屋進行出讓、贈與等相關處置權利。
綜上所述,產權人不能趕走戶口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隨意趕走居住權人屬于一種違法的行為,居住權人主要擁有的就是使用的權利,而產權人就擁有所有的產權,雖然說兩者的權利不一樣,但之間并不相沖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產權人能趕走居住權人嗎
產權人不能趕走居住權人。居住權人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居住權人的權利包括:
1、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3、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
合同簽訂后,登記時設立居住權。當事人簽訂居住權合同,尚未達到設立居住權的法律效力。只有當事人持有居住權合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房地產登記機關在房地產登記簿上記錄居住權的相關內容,才能設立居住權。
產權人和共有權人的區別是:
1、產權比例不同
產權人和共有人直接的區別在于產權比例,產權人為100%,共有人是沒有產權比例的,但產權人和共有人具有對該房產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
2、擁有所有權的人不同
產權人指的是對財產擁有所有權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是多人;而共有人指的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相應的義務,共有的房屋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
3、權力不同
產權是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而共有權人同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房屋過戶流程如下:
1、申請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過戶申請;
2、提交申請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證明、過戶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等其他材料;
3、受理申請,審核材料;
4、審核通過,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