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包括哪些(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范圍包括哪些)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侵犯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八條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什么
1、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要件,實施行政侵犯行為的人,必須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
(2)行為要件,行政侵權行為是行政賠償責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行政人員在執法中哪些侵害了公民的財產
行政人員在執法中侵害公民的財產有: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4、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簡述國家承擔行政賠償時對侵犯財產權的計算標準的規定。
【答案】:侵犯財產權的形式有多種,與此相應,財產權損害的賠償方式也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和支付賠償金等。嚴格地說侵犯財產權的計算標準主要是指支付賠償金的標準,另外還指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標準,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返還,如行政機關違法處以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等,都可以適用返還財產;
(2)應當返還的財產受到損害的,予以恢復原狀;
(3)不能返還財產或財產損害不能恢復原狀的,支付賠償金。這一規則的具體內容是:第一,應當返還的財產受損害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夠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第二,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第三,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標準。這主要是指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包括各種費稅、水電費、倉儲保管費、職工的基本工資等;
(5)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除上述財產權損害外,還有其他損害財產權的情況,如對商標權、專利權造成侵害,不履行保護公民財產權的職責而造成的侵害等。對這類損害,國家賠償直接損失。
行政賠償的范圍
行政機關的賠償范圍包括行政賠償的侵權行為范圍和行政賠償的侵權損害范圍兩大方面。
行政賠償的侵權行為范圍:
1、應當賠償的侵犯人身權情形:
(1)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應當賠償的侵犯財產權行為: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
(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的侵權損害范圍:
1、物質損害:
(1)實際損害;
(2)可得利益損害。
2、精神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的范圍
(一)行政賠償的范圍
1.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海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下列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時,受害人有權取得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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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違法行為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務、攤派費用的;
9)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
2.依據《海關法》的規定,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
3.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
1.實施侵害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委托組織或個人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5.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6.上述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行政賠償的請求方式
1.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請求權人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或者雙方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時,請求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請求權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