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權在離婚糾紛案件中的運用
離婚居住權的規定
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后居住權的設立,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簽署居住權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舉起離婚協議如何處理居住權糾紛
離婚居住權糾紛先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一般會將房子判決給一方,獲得房子的一方要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如果該房子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的,離婚時不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訴訟中房屋居住權有什么適用問題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中房屋居住權的適用問題:
一、用判決設定居住權的條件是: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亦無其他收入來源,無住房而提出暫時居住的請求;另一方應有給予居住幫助的能力;生活困難方的這種獲助應僅限于離婚時。
二、對居住的期限和解除條件等相關問題應盡量通過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減少離婚時設定的居住權在執行中的難度,以期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后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離婚后居住權的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產權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購買的,房屋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居住權解除的條件是什么:
1、在執行居住幫助期間,生活困難方另行結婚或者死亡的,對方可終止幫助;
2、原定居住幫助期限執行完畢后,生活困難方又要求對方繼續給予居住幫助的,除非對方愿意繼續提供居住幫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幫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產受毀損或滅失時,居住權中止或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離婚協議上寫居住權有效嗎
視情況而定。如果約定的不是永久居住權,那就是有效的。離婚協議可以約定居住權,但不可以約定永久居住權。夫妻離婚時,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房屋居住權,包括居住其期限、居住權人等。居住權,是指對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
離婚協議上寫的永久居留權只要得到雙方的同意就可以依法的處理;只要夫妻協商一致都可以作為書寫的主體;并且雙方同意自愿簽字這份離婚協議書就算是有效的;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協議書的有效期間多長?
事實上,協議離婚時,雙方就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等問題的處理協商一致后,一一寫明在離婚協議書并簽字確認后,只要沒有去辦理離婚登記,那么離婚協議書即不產生法律效力。
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并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的,將長久有效。
當然,如果發現簽訂協議時一方有隱瞞財產真實情況問題,嚴重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的,那么涉及的財產處理條款,其實可以請求變更。
離婚后主張變更離婚協議書的,按以下進行:
1、前提條件
夫妻倆協議離婚
2、時間條件
辦理離婚登記后一年內
3、起訴理由
就財產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起訴之后,法院也受理的,經過審理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離婚后還就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只有在財產協議問題上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才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離婚協議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