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當法律證據嗎)
微信聊天記錄做法律證據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作為有效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需要滿足的條件:
1、真實性:要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使用人就是案件當事人。
2、合法性: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途徑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會排除。
3、關聯性:要確保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能被篡改,電子數據應保存在終端載體中。
因微信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
1、對方當事人自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
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的協助調查。
前兩種方式明顯帶有偶然性,不能作為常態化的確認方式,后兩種方式都涉及到軟件供應商公司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尚未形成良性運轉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記錄那么簡單。
微信聊天屬于口頭協議嗎?
微信聊天記錄能算口頭協議,但是最好有其他證據證明。口頭協議即口頭合同,民事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和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協議或者合同,只要是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算,口頭協議即口頭合同,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口頭形式,第二種則是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協議或者合同,只要是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則為有效的。對于違約責任,最好是雙方直接約定違約金額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這樣一旦出現違約情形,直接按照合同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無需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失的舉證責任。只需提供合同、以及對方違約的事實即可。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不容易,暫且不論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度,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當事人的陳述; 書證; 物證; 視聽資料; 電子數據; 證人證言; 鑒定意見; 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主觀:
微信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提交的微信記錄要認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又稱證據的相關性,是證據的基本屬性(或稱基本特征)之一。證據的關聯性是證據適格的基礎性條件。關聯性是證據進入訴訟的第一道“門檻”。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當作證據嗎?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中國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被視為電子數據證據,其證明力和效力與其他書證一樣。如果在法律上需要使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需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于:
證明該聊天記錄是真實有效的;
證明該聊天記錄的收集過程是合法的;
證明該聊天內容與案件事實有關聯;
證明該聊天記錄的來源及傳輸過程等信息。
總之,在法律程序中,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被作為證據使用,但需要滿足一系列法律要求和標準。
微信聊天記錄能當證據起訴嗎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是必須滿足一定條件:
1.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是當事人雙方;
2.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方法的合法性;
3.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起訴要提供證據的,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真實性的責任。如您對自己所提的主張不實施舉證或證據材料無法證實其主張的,將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證據規定》做了如下具體規定:
第一,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訴訟中充分行使釋明職責,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根據不同案件類型的特點載明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第二,舉證時限的確定方式設定為兩種: 其一,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其二,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情況下,舉證期限不能少于30日(簡易程序不受此限制,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指定的舉證時限一般是十五日或者是開庭之日屆滿)。
第三,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延期舉證。
第四,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但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內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 證人 出庭作證的,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內提出申請;當事人需要通過專門機構以鑒定方式證明案件事實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決定》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當法律證據嗎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是必須滿足一定條件:
1.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是當事人雙方;
2.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方法的合法性;
3.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起訴要提供證據的,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真實性的責任。如您對自己所提的主張不實施舉證或證據材料無法證實其主張的,將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決定》第十四條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
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一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屬于證據。
【法律分析】
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綜上,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一種。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并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一)必須確認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如果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證據,但是卻不能證明聊天的當事人為案件的當事人,這在原則上就不符合主體的條件。(二)保證獲取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過非法的方式獲得證據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聊天記錄證據,必須保證聊天記錄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訴訟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持,必須保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當證據嗎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起訴的,但是應當應當滿足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微信作為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并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
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但是微信聊天記錄不能僅僅擁有截圖,必須擁有聊天記錄的原始文件。一般只有一份聊天記錄的截圖,而法庭上對方又否認截圖的真實性,這種情況一般是無法勝訴的。但是如果聊天記錄的截圖可以和手機原始載體相應對,那么即便對方不承認,也是有可能被認定借款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衍生問題:
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做法律證據嗎
法律主觀:
微信聊天記錄能當做法律證據,但前提是必須滿足訴訟證據的“三性”,也就是客觀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屬于證據種類的一種。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 證人 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微信聊天能算證據嗎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不容易,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1、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客觀真實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真相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微信聊天記錄應當在當事人進行的民事活動中形成,其內容可以被對方知曉,且能夠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復制再現;
2、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和案件事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
3、微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律師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微信聊天記錄作為一種新興證據,其作為證據收集應當不同于普通證據的收集。不論是當事人提供,還是人民法院主動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如果想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在無其他證據佐證情況下,要注意三點:
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
第二,要證實微信聊天的對方就是案件對方當事人,即要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號的使用者;
第三,原始載體上的聊天記錄應當保證完整,不能隨意選擇刪除,否則完整性將被質疑,可能導致證據不被采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