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一般抽血結果要多久出來(醉駕一般拘留多久)



醉駕一般抽血結果要多久出來(醉駕一般拘留多久)
醉駕一般抽血結果要多久出來(醉駕一般拘留多久)
法律分析:如果行為人醉駕了,血檢結果會在九個工作日內出來,對送檢的血樣,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告知其在接到檢驗報告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申請。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意見后三日內,應當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血樣送檢。抽取的血樣應當在一日內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上述機構應當及時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將抽取血樣送檢的,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送檢時限可以延長至三日。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其他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檢驗鑒定時限。檢驗鑒定機構對血樣檢驗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并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鑒定文書。檢驗鑒定文書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鑒定機構印章。
第三十一條 鑒定結論送達。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意見后三日內,應當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大約9天。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從抽血送檢到將鑒定結論送達犯罪嫌疑人的時限為9天。抽血樣本應在三日內完成送檢,在此期間由檢驗鑒定機構出具相應的文書。接收到檢驗意見后,辦案部門須在三日內制作并發送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鑒定結論通知書》給犯罪嫌疑人。
抽血測酒駕,一般從采血到送達鑒定結論應該在九天內完成,如果辦事效率高的,可以在4到5天內收到鑒定結論。 送檢的鑒定時限是3天,鑒定檢驗的時限是3天,鑒定結果送達時限3天。
一般醉酒駕駛的血液采樣,在交警將人送到醫院后,如無當事人不配合等特殊情況,五分鐘內就可以采集血樣,最快在半小時內就可以出結果。甚至在全國很多地方都有現場采血,馬上出結果的實例。 但是實驗室往往需要為若干份血樣進行測定,同時機器本身也有一定的預熱時間,還須進行經常的維護和管理,再者,實驗后的結果還須經過審核,必要時還須進行復檢,發出報告之前要經過一系列的環節,但只要實驗一結束,結果就能出來。 提取血樣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由交通警察通知涉案人家屬或涉案人要求通知的其他人。因涉案人拒絕等原因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2、由交通警察將涉案人帶至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抽血,必要時,可以由上述機構派出人員抽血。交通警察應當對抽血過程全程監控,保證收集證據合法、有效;
3、提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并提取兩份血樣備份,且不應采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
4、提取的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分別使用潔凈、干燥的容器封裝,并注明涉案人姓名、抽血時間,分別裝入密封袋,一份備案,一份送檢。 密封袋的密封材料上應注明涉案人姓名、提取時間、血樣用途。由涉案人簽名、捺指印、交通警察和專業抽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有見證人在場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見證人身份情況。涉案人、專業抽血人員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捺指印或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注明;
5、填寫《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寫明抽血原因、抽血時間、抽血地點、被抽血人姓名等情況,并由交通警察、抽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6、備案的血樣應當交辦案部門證據保管室保存。血樣送檢前,應當低溫保存;
7、對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抽血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山西省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第二十九條
【血樣送檢】抽取的血樣應當在一日內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上述機構應當及時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將抽取血樣送檢的,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送檢時限可以延長至三日。 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其他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檢驗鑒定時限】檢驗鑒定機構對血樣檢驗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并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鑒定文書。檢驗鑒定文書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鑒定機構印章。
9個工作日內。
抽取的血樣一日內送到檢測部門,特殊情況延長至3天。檢測部門在24小時出鑒定意見,并在3天內出具檢驗鑒定文書。辦案部門3天內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論通知書》。通知被檢測人。所以根據流程下來醉駕抽血結果9個工作日之內出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血檢結果從抽血送檢到將鑒定結論送達犯罪嫌疑人的時限為9天。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抽取的血樣應當在一日內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上述機構應當及時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將抽取血樣送檢的,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送檢時限可以延長至三日。
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其他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規定,檢驗鑒定機構對血樣檢驗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并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鑒定文書。檢驗鑒定文書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鑒定機構印章。
第三十一條規定,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意見后三日內,應當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應在《鑒定結論通知書》附卷聯寫明對鑒定結論的意見,簽名并注明送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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