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事惡意訴訟的司法解釋(惡意訴訟的認定和司法解釋)
特邀律师

惡意訴訟對法官的影響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法院虛假訴訟的處理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沒有實際的利益紛爭,原告與被告之間惡意串通,通過訴訟的手段,拿到具有執行力的判決書和調解書,以達到不當目的的行為被稱作“虛假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 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虛假訴訟的處理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 當前,民事商事審判領域存在的虛假訴訟現象,不僅嚴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也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各級人民法院對此要高度重視,努力探索通過多種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行為。 1.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 (3)虛構事實;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2.實踐中,要特別注意以下情形: (1)當事人為夫妻、朋友等親近關系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系; (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 (3)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4)當事人雙方無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 (5)案件證據不足,但雙方仍然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并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 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張貼警示宣傳標識,同時在“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中明確告知參與虛假訴訟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誠信訴訟。 4.在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并)、企業破產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要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 5.涉嫌虛假訴訟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除法定事由外,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要充分發揮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規定的作用,探索當事人和證人宣誓制度。 6.訴訟中,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進一步查明,慎重認定。查明的事實與自認的事實不符的,不予確認。 7.要加強對調解協議的審查力度。對雙方主動達成調解協議并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注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要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要求,注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的真實性。 8.在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過程中,對可能存在雙方惡意串通、虛構事實的,要加大實質審查力度,注重審查相關法律文書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必要時,可向仲裁機構或者公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 9.加大公開審判力度,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對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可適當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避免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防范虛假訴訟行為。 10.在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等案件審理中,發現已經生效的裁判涉及虛假訴訟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保護案外人訴權和實體權利;同時也要防范有關人員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虛假訴訟,損害原訴訟中合法權利人利益。 11.經查明屬于虛假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駁回其請求。 12.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13.探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將虛假訴訟參與人列入失信人名單,逐步開展與現有相關信息平臺和社會信用體系接軌工作,加大制裁力度。 14.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虛假訴訟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法官行為規范等規定,從嚴處理。 15.訴訟代理人參與虛假訴訟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16.鑒定機構、鑒定人參與虛假訴訟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鑒定機構、鑒定人訓誡、責令退還鑒定費用、從法院委托鑒定專業機構備選名單中除名等制裁,并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17.要積極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支持配合,探索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的綜合治理機制。要通過向社會公開發布虛假訴訟典型案例等多種形式,震懾虛假訴訟違法行為。 18.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組織干警學習了解中央和地方的各項經濟社會政策,充分預判有可能在司法領域反映出來的虛假訴訟案件類型,也可以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審判業務交流、庭審觀摩等多種形式,提高甄別虛假訴訟的司法能力 三、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的區分 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有共同點: 1、行為人主觀上都存在過錯或惡意,其行為均具有違法性。 2、行為人均以侵占他人財產或獲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為追求目的。 3、行為人都以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隱蔽性。 4、行為人非法目的的實現都有賴于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訴訟的合法外衣被行為人惡意利用。但兩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不同點: ⑴虛假訴訟的參與主體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惡意訴訟的主體通常僅為一方當事人。 ⑵虛假訴訟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虛假訴訟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欺騙法院和法官,獲取非法利益,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對抗性,即便有,也是“虛假”的對抗,已達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惡意訴訟一般是單方的惡意訴訟行為,不存在雙方合謀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對抗性。 ⑶侵害的對象不同。虛假訴訟行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訴訟相對方的權益。因為虛假訴訟的合謀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體,其侵害的對象不可能是相對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惡意訴訟侵害的對象通常僅限于訴訟相對方,而不會是第三人。 ⑷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因為他起訴的主體、事實、證據純粹是子虛烏有;而惡意訴訟原、被告之間可以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一類。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 證人 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 證據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惡意訴訟罪的構成要件
惡意訴訟行為構成要件有:
第一,必須是直接故意,不能是間接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一方直接依其行為追求損害結果的發生;
第二,行為人對于禁止性法律規定或者對他人受到保護的權利公然的漠視;
第三,行使正當權利的行為一般不被認為是惡意,但顯然是以追求他人損害為目的或者為主要目的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里面規定,要考慮加害人一方的主觀的過錯程度,考慮過錯程度就是判斷加害人一方是惡意的還是一般故意,還是重大過失的以及一般過失的,根據其過錯程度不同承擔的賠償責任也是不一樣的。這是主觀方面的惡意,我們采取了一種比較狹義的或者是較為嚴格立法來界定惡意訴訟,認為需要有主觀上面的惡意,不僅僅是故意,僅有故意是不夠的。
其次,要有客觀方面的行為,就是提起民事訴訟或采取其他相似的手段告發受害人。如果沒有實施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或者沒有告發他人,就不認為構成惡意訴訟,也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在客觀方面要求這樣的訴訟請求或者告發沒有法律依據。
什么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法律主觀:
妨害民事 訴訟 的行為,是指在民事訴訟過一程中,行為主體故意破壞和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妨礙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二、妨害民事訴訟的處罰規定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以下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 證據 ,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 證人 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三、妨害民事訴訟的具體處罰措施 1、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2、人民法院對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確實無法按時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應當記錄在案。 3、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5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4、上級人民法院復議時認為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后3日內發出決定書。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這些行為包括: 1、有關單位拒絕或妨礙法院調查取證的; 2、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劃撥存款的; 3、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拒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拒不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其他財產的; 4、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這些行為包括: 1、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除上述幾種情形之外,還包括惡意訴訟、惡意調解以及惡意逃廢 債務 的行為。人民法院受案之后, 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行為也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對于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處罰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輕重給予罰款、拘留、嚴重的妨礙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都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取證。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 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 債務 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如何理解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八條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八條【可以不準撤訴】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一、修改后,原告濫用訴權將被遏制,以后還真不是你想撤就一定能撤的了。
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一看要敗訴就想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不準撤訴了,這是新規。
二、民事訴訟中不準撤訴的情況:
1、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已經開庭審理且合議庭已經形成評議意見的,或適用簡易程序裁判文書已經制作完畢只待宣判送達的;
2、原告申請撤訴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3、原告濫行訴權或以敗壞他人聲譽為目的,惡意訴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訴法的意見第16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結合《民法通則》第58條之規定,當事人撤訴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裁定不準撤訴:
1、雙方惡意串通撤訴,損害了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如實體法規定違法合同的處理除返還原物或賠償損失外還要追繳財產,若雙方違法,應沒收雙方所得財產,收歸國庫。所以若雙方惡意串通規避法律責任,從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時,理應不準撤訴。
2、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雖然市場經濟條件下主要強調市場調節,但國家宏觀調控的作用仍然是不可替代的。如撤訴的后果違背了國家宏觀調控方面的指令性計劃的,應裁定不準撤訴。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不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
民事訴訟中通過隱瞞事實真相惡意訴訟,欺騙法院贏得大量錢物是詐騙嗎
民事訴訟通過隱瞞事實真相惡意訴訟,欺騙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濫用訴權的司法解釋
依法懲治濫用訴權、虛假訴訟。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事訴訟法濫用訴權的類型有哪些
濫用訴權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惡意訴訟和不正當行使訴權。
(1)惡意訴訟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但為了實現自己不正當的利益或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訴訟行為。惡意訴訟一般包括假意訴訟、欺詐訴訟、騷擾訴訟等形式。
(2)不正當行使訴權是當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缺乏合理的根據,違反訴訟目的而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訴訟權利,糾纏法院和相對方當事人,拖延訴訟,從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財力浪費的行為。
二、具體的認定條件是什么
(1)惡意訴訟。惡意訴訟是指訴訟的當事人濫用訴權,惡意提起訴訟,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惡意訴訟作為一種針對應訴人的行為,它不僅會給應訴人造成物質上的損失,有時還帶來精神上的極大傷害。此外,在現有法律還無法對惡意訴訟形成強有力制約的情況下,試圖通過“打官司”破他人之財、揚自己之名的事例越來越多。
(2)訴訟欺詐。訴訟欺詐是指行為人在虛構的事實或者偽造的證據的基礎上,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經由符合訴訟程序的表面形式,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從而達到損害他人利益、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違法行為。對于“訴訟欺詐”與“惡意訴訟”的關系,論者的觀點多有差異,有等同說、區別說、部分重疊說等。
(3)通謀。通謀作為要件僅適用于原、被告通過訴訟詐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通謀應當形成于行為人起訴之前,至于通謀是否以另一方對詐害的具體目的有完全清楚的認識,筆者持否定的態度,只要雙方彼此了解并不存在提起訴訟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即可。例如在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訴訟中,原、被告之間對于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自然是心知肚明,如果被告對于原告的起訴采取接受的態度,即可推定通謀的存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審理。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