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能拿到失業金嗎(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年金能取嗎)
雙方協商一致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一、申領失業保險金要哪些資料
1、失業員工在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并取得失業員工證。在辦理失業員工證的60天內提供《失業員工證》原、復印件;
2、身份證原、復印件;戶口本原、復印件;銀行存折原、復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業窗口申請。
3、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發給《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必須本人辦理,如代辦,需失業員工授權委托,并出具經公證處公證后的委托書。
二、員工協商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1、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職工若在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之間要求解除合同的話,也不是不可以。但從法律角度來看,此時要求解除合同其實也是需要滿足規定的情形。當然在一些情況下,雖然是職工要求解除合同的,但同時卻可以要求單位作出補償,也就是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
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款的第(三)項規定說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可享受其他待遇。
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失業金嗎
法律主觀:
解除勞動合同后如果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失業金:非因本人意愿失業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登記了失業,且有再就業意向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雙方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法律主觀: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沒有失業金。如果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本人在失業前與單位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辦理了失業登記且有求職意向這些條件的,才能申領失業金。
法律客觀: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法律主觀:
終止合同和 解除合同 都是 勞動關系 的解除,可以領取 失業保險金 ,同時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1、員工繳納 失業保險 滿一年以上。 2、非本人意愿離職,包括被用人單位辭退、開除或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勞動 合同到期 所在單位不再續簽,單位出具不續簽證明。 3、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需求的。
法律客觀:
《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如果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取失業金嗎?
如果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取失業金的。我國的失業保險金是職工,因用人單位經濟裁員、職工違反勞動紀律被開除、辭退以及不適應原工作崗位而被迫下崗,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后,交勞動局待業中心待業期間,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享受的社會保險福利。
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1、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款的第(三)項規定說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可享受其他待遇。
首先失業員工在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并取得失業員工證。在辦理失業員工證的60天內提供《失業員工證》原、復印件;身份證原、復印件;戶口本原、復印件;銀行存折原、復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業窗口申請。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發給《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必須本人辦理,如代辦,需失業員工授權委托,并出具經公證處公證后的委托書。
勞動者在與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此時勞動者能根據之前購買的失業保險,要求領取失業金的。如果勞動者是與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則按照規定也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而具體關于領取失業金的條件、需要的材料等內容,是我們需要多加注意的。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領失業金嗎?
解除勞動合同后如果具備下列條件,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勞動者在失業前與單位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不是因本人的意愿而失業的;登記了失業,并且有求職打算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領取失業補助金嗎
法律分析:要看情況,勞動者自己辭職解除勞動合同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但如果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斷就業,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失業金嗎?
能否領取失業金取決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和您的個人情況。如果您被裁員或因公司經營狀況不佳而被迫離職,您可能有資格領取失業金。但是,如果您主動辭職或被解雇,您可能無法領取失業金。
此外,領取失業金還有其他資格要求,例如您需要在一定時間內積累一定的社保繳納記錄。建議您咨詢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獲取更具體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