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故罪責任認定(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認定)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就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對于有上述情形的,其公安機關即可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并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安全重大事故判定標準
重大安全事故的標準是: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的判定標準在不同的部門規定都不同,按照人員的死亡以及財產受損情況來判定。
致使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處罰如下: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有以下: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重大事故的判定是根據不同的部門以及不同的人員傷亡的情況和財產受損的情況來進行的,相關的規定都是不一樣的。主要依據的判定標準是人員的傷亡的情況以及財產受損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判定標準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判定標準是:
1、造成10人到29人死亡,或者50人到99人重傷;
2、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了“重大傷亡”或者“嚴重后果”,具備其一便構成犯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屬于業務過失類犯罪,是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犯罪。該罪的主體,要求是從事容易引起死傷結果的業務的人員,即該罪中的“業務”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的可能性,這也是區別與其他“業務”身份的標志。因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屬身份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安全事故罪認定的依據是什么
法律主觀:
重大安全事故罪一般是指生產、作業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認定依據是主體是一般主體,侵害的客體是人身和財產;主觀方面是過失,客觀方面是實施了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如何認定
(一)與失火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的界限
在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中,有的造成火災、爆炸、中毒等嚴重后果,因此,同時也觸犯失火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對此,要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二)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嚴重后果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并非凡是駕駛機動車輛造成嚴重后果的,都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有的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三)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有關單位不重視勞動者的安全,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事故的情況。設置本罪名意在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懲治違反《勞動保護法》的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是針對職工(勞動者)違章作業造成事故進行懲罰。
(四)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與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的區別
(1)發生的場合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一般發生在業務活動中,具有業務過失性質;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則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日常生活不夠小心謹慎而導致嚴重后果,屬于普通過失。
(2)主體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廠礦企業的職工和鐵路、航空職工;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3)行為特點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通常違反業務規章;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通常違反生活常理。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四個構成要件是什么
1、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的主體必須要是在具體一項“業務”工作的人;
2、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的對象是他人的人身和金錢或者物品;
3、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在生產過程中和作業過程中違背了有關于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4、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意思就是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而不是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的設立是為保護生產、作業場所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出于保護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的需要,1997年《刑法》設立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后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該規定已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因此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從四個方面修改了本罪的規定。后本罪未再經過修改,一直沿用至今。
(一)1997年《刑法》設立
1997年《刑法》第135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是 1997 年修訂《刑法》新增加的規定。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首先源于《勞動法》,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勞動基本法,全面地宣言了中國勞動者應該享有的勞動權利,包括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同時第92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997 年《刑法》由重大責任事故罪而獨立出六個新罪,包括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因而對這類行為的懲處針對性增強。
(二)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修改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我國 1997年《刑法》第135條規定了本罪之后,隨著社會經濟情況的變化,刑法的規定在實踐中遇到以下問題:一是犯罪主體范圍較窄,僅限于企業、事業單位,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個體經營戶、無照生產經營單位沒有被包括進去;二是將“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作為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執行起來較為困難;三是有些生產經營單位無視勞動者生命健康,不僅勞動安全設施有問題,而且連最基本的勞動保護用品都不提供,使從業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極易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而勞動防護用品又很難歸入“勞動安全設施”;四是條文雖然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由于范圍不明確,在實踐中對直接責任人員在認定上常存在分歧意見。
為更好保障勞動生產部門的財產和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及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對1997年《刑法》第135條主要作了以下修改:第一,修改了關于主體的規定。將犯罪主體從原來的企業、事業單位擴大到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實體。第二,將“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對象范圍從“安全生產設施”擴大到“安全生產條件”。第三,刪去了關于“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規定。第四,考慮到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一般都是單位行為,修正案將原條文中“直接責任人員”修改規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使應對重大傷亡事故負責的責任人員的范圍更加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