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可以申請緩刑嗎(判刑以后上訴可以爭取緩刑嗎)
判刑后可以緩刑嗎
判刑后不可以緩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一般在判決時同時宣告。因此,判刑后不可以緩刑。
可以宣告緩刑的情況如下:
1、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且年齡不滿18歲的、懷孕的以及年滿75歲的;
2、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但犯的罪比較小的;
3、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在此期間有懺悔的;
4、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再宣告緩刑對社會不會造成危險的;
判緩刑一般都是短期徒刑或者是一些不嚴重的犯罪都是可以判處緩刑的,緩刑也就是緩期執行,是有條件對原判刑期不執行,這是一種刑法上的處罰措施;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拘役后還能申請緩刑嗎
判拘役后還可以申請緩刑。
申請緩刑具體流程如下:
1、判決生效:罪犯被判處拘役刑后,判決需要經過法律程序生效,即判決確定且不再上訴或者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2、緩刑申請:罪犯可以在判決生效后的10日內向判決法院提出緩刑申請,并提交緩刑申請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3、審理:法院會對緩刑申請進行審理,并聽取檢察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調查罪犯的表現和犯罪情節等;
4、判決:法院會根據罪犯的表現和犯罪情節等綜合因素,判決是否準予緩刑。如果準予緩刑,罪犯將被改判為緩刑,可以免除刑罰或者暫緩執行刑罰。
判處拘役的條件包括:
1、犯罪行為輕微:犯罪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的,可以被判處拘役。例如,輕微財產犯罪、輕微侵犯公共安全等;
2、有自首情節: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被告人自首,可以被判處拘役;
3、有立功表現:立功表現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后積極采取行動,有利于犯罪偵查工作,有可能對案件的破案有重要作用。如果被告人有立功表現,可以被判處拘役;
4、社會關系好:如果被告人在社會上有良好的聲譽,或者有較好的家庭背景,也可以被判處拘役;
5、沒有前科:如果被告人沒有前科或者前科輕微,也可以被判處拘役。
綜上所述,拘役是一種獨立的刑罰,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而且一般不會單獨適用于刑罰。在實際判決中,常常和罰金、緩刑等刑罰一起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刑后可以申請緩刑嗎
法律主觀:
緩刑無法申請,只能向法庭建議。判實刑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條件的,可以判緩。
法律客觀:
判刑后可以申請緩刑嗎根據我國的《刑法》規定,在被判刑之后如果法院發現罪犯符合緩刑的條件的,是可以處以緩刑的。以下幾種情況可以宣告緩刑:1、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且年齡不滿18歲的、懷孕的以及年滿75歲的;2、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但犯的罪比較小的;3、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在此期間有懺悔的;4、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再宣告緩刑對社會不會造成危險的。被宣告緩刑之后,人民法院還會監督緩刑犯的表現。對于之前犯罪情況比較嚴重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規定緩刑犯的活動局域,以及平日接觸的人。如果被宣告緩刑的,身上還有其他附加刑的,則附加刑需要繼續執行。對于緩刑的考驗期限,考驗期限是指該罪犯被宣告緩刑之日起一直到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之日止。如果緩刑考驗期太長的話就會影響該罪犯改造的積極性,如果太短的話,又無法讓檢察院在考驗期限內看到罪犯的改變。所以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也跟原判刑以及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有關。《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一旦法院宣判執行緩刑,那么該宣判日就是緩刑的生效日。公安機關應當在生效之日就釋放罪犯。但如果發現被緩刑的罪犯還有其他未執行的刑罰的,應當取消緩刑。
判刑后可以申請緩刑嗎
法律分析:判刑后不能申請緩刑。
犯罪分子在接受刑罰過程中,可以申請減刑,但不能申請緩刑。我國法律的規定,緩刑是虛刑,暫時對已構成犯罪的犯罪分子定罪,暫時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并且一般緩刑在判決作出時同時宣告緩刑。因此,被判刑了的犯罪分子,不能在接受刑罰中申請緩刑,但可以被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判實刑后怎么申請緩刑
【法律分析】:申請程序: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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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判刑四年可以緩刑嗎?
判刑四年可以緩刑,緩刑的執行條件雖然是由法律規范所明文規定的,原則上只能那些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罪主體,或者是是拘役的違法者,才可以適用緩刑的規定,但是比如未成年犯罪,若是判刑四年滿足執行緩刑的條件。
一、根據相關規定判刑四年可以緩刑嗎?
判刑四年可以緩刑,比如未成年,或者已經超過了七十五周歲的老人,又或者是懷孕的婦女,即使判刑在三年以上,也是可以執行緩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判三年以上可以緩刑嗎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于已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于未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后各種表現,并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刑事法律之中規定的三年以下的民事主體才可以執行緩刑的處罰,但是司法實踐之中,對于那些未成年,或者已經超過了七十五周歲的老人,又或者是懷孕的婦女,即使判刑在三年以上,也是可以執行緩刑的。也即例外情形發生,犯罪主體也是可以委托代理律師提出緩刑的執行請求的。
判實刑后怎么申請緩刑
法律主觀:
判實刑后不能申請緩刑。提出緩刑建議是在判刑前,判刑后不能申請緩刑,只能申請假釋或者減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 緩刑考驗期 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實刑還能請律師爭取緩刑嗎
判實刑還能請律師爭取緩刑。只要符合緩刑的條件,就有機會申請緩刑。
法律規定,檢察院量刑3至4年可以緩刑,在符合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風險、宣告緩刑對于犯罪分子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由受理案件的合議庭結合案情與自身的自由裁量權決定判決緩刑。就算判處了實刑還是可以申請緩刑的。緩刑的適用條件具體如下: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的危險,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緩刑的適用范圍:
1、過失犯罪相對于故意犯罪要優先考慮因為過失犯罪的罪過小,主觀惡性不深,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優先考慮;
2、少年犯相對于成年人犯罪要優先考慮少年犯多受社會不良影響和誘惑走上犯罪,多是偶犯,且可塑性強,易于改造,應以教育為主;
3、輕微性質的犯罪相對于嚴重性質的犯罪優先考慮。比如相同條件下故意傷害要優先于故意殺人考慮,強制侮辱婦女要優先于強奸罪考慮等;
4、從犯、脅從犯相對于主犯優先考慮;
5、中止犯、預備犯、未遂犯相對于既遂犯要優先考慮;
6、積極賠償的相對于消極賠償的要優先考慮;
7、刑事訴訟一開始就認罪并始終認罪的相對于時供時翻得優先考慮;
8、自首立功的相對于被迫認罪的要優先考慮;
9、無前科的相對于有前科的要優先考慮;
10、社會影響小的案件相對于社會影響大的要優先考慮;
11、行為人犯數罪時一般不適用緩刑。因為行為人犯數罪說明他是連續犯罪,主觀惡性大,再犯可能性大,難以保證他不再繼續犯罪。
緩刑有三個特點,具體如下:
1、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不同于緩宣告制度,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暫時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決。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2、對被告人暫不處以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于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犯罪分子受刑罰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緩量刑是暫緩適用刑罰,而不是暫緩刑罰的執行。
3、考察監管機構和人員健全。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置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并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