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打電話算傳喚嗎(嫖娼派出所打電話算傳喚嗎)
派出所打電話算不算口頭傳喚
該情況不算口頭傳喚。
派出所打電話詢問或約談個人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的口頭傳喚,因為口頭傳喚是指公安機關通過口頭方式要求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到案供述或提供相關信息的行為。
派出所打電話詢問大多是為了獲取信息、核實情況或解決一些簡單的事務。在這種情況下,并不需要當事人到派出所出具書面證明或作口頭陳述。
刑滿釋放派出所打電話屬于傳喚嗎
不屬于。根據查詢華律網信息顯示,傳喚可以是行政治安傳喚,也可是刑事案件傳喚,刑事案件中,傳喚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其不同于通知,傳喚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適用證人。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傳喚,說明已經被鎖定為犯罪嫌疑人,合法的傳喚有兩種方式:一是向犯罪嫌疑人當面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即傳喚證;二是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且要在訊問筆錄中記錄。所以,派出所打電話不符合以上兩種情形,不算傳喚。
派出所打電話叫去簽字不去可以嗎?
法律分析:派出所打電話是傳喚,必須要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對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警察可以打電話叫人去嗎?
派出所打電話不可以不去,不去如若沒有正當理由會被強制傳喚。
強制傳喚,就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使用強制方法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或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打電話通知算是口頭傳喚的一種,傳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使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問話的訴訟活動。強制傳喚,是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使用強制方法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或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派出所打電話會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治安傳喚,如果不去,并且沒有正當理由的話,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二、刑事傳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
三、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也有可能對必須到庭的被告進行傳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然可以采取拘傳。兩者傳喚如果不到或者拒絕的話,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可以采取強制措施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刑警隊打電話算傳喚嗎
法律主觀:
算的。用私人電話進行傳喚是有的。但是一般刑警隊要進行傳喚的話還是會用單位的電話,大多數還是通過派出所進行傳喚的。而且,傳喚以后,肯定是要被傳喚人去公安機關的,不存在僅通過電話聯系的溝通。刑警隊打電話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派出所民警打電話傳喚
法律主觀:
派出所 傳喚 分為行政治安傳喚和刑事案件傳喚。刑事案件傳喚不能直接打電話傳話,應當出示傳喚證,說明傳喚原因。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 強制傳喚 。
法律客觀: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派出所打電話的算是傳喚嗎
法律分析:如果派出所只是打電話通知,那么就不是傳喚。合法傳喚有兩種形式,一是對于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適用的口頭傳喚;二是針對公安機關認為其可能是參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就應出示書面的《傳喚通知書》以及偵查人員的身份證明文書。傳喚針對的對象是公安機關認為其可能是參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其他的證人、受害人,如要求其他非犯罪嫌疑人的證人、知情人員等普通百姓配合調查,不適用傳喚這個程序,而只能用其他形式要求百姓作證或配合查明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派出所打電話算傳喚嗎
法律主觀:
如果是因涉及案件可以視為口頭 傳喚 。 對當場發現違反 消防法 律、 法規 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法律客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 強制傳喚 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并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派出所打電話算傳喚嗎
如果派出所只是打電話詢問不算傳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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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可以電話傳喚嗎?
法律分析:警方可以電話傳喚。傳喚分為書面傳喚和口頭傳喚。打電話就屬于口頭傳喚。派出所通過電話進行治安傳喚時,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建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如果接到派出所的電話,明確告知已涉嫌某某犯罪,然后直接去派出所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行為的,有認定為自首的余地。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