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款優先權是否經法院確認(建設工程款優先權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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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內容是: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5、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內容是: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5、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施行。
建設工程優先權可以執行中主張嗎
法律客觀:
建設工程優先權的行使方式根據《合同法》286條規定,行使法定優先權有兩種方式:①發包人和承包人協議折價;②申請法院依法拍賣,且這里的拍賣僅限于通過法院來實現。途徑有兩種: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并提供證明法定優先權存在和具備行使條件的證據;②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并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執行。二、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優先權應具備的條件1、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應是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生之債權。2、涉案的標的物應為發包人所有的建設工程。3、承包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適當地履行了義務,即工程按期完工,質量合格且經過竣工驗收,如承包人存在違約行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優先權。4、承包人在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價款的,一般應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屆滿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優先權。5、優先權的實現方式分為協議和拍賣兩種方式,行使優先權時應充分考慮建設工程價款法定優先權的法定性、從減少訟累和節約司法資源的前提出發,當事人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只有在協商未果時,準予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拍賣;優先權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對不宜拍賣、折價的工程不得行使。換言之,并非所有的建設工程項目都享有優先受償權。
工程款優先權誰確定的
法律主觀:
工程款的優先權是指,發包人未按照約定 支付工程款 ,相對于其他債權,承包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廢止)第28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 優先受償權 問題的批復》等法律規定, 工程款優先權 優先于抵押權,同樣,優先權優先于當事人申請保全后針對該財產的債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人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預期利潤和違約金。 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費用是否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沒有明文明確規定。有的觀點認為,該部分費用應當具有優先權,理由是:工程款是承包人完成工作任務之后應當取得財產權益,墊付費用系本該由發包人承擔而承包人代為支付的費用,墊付費實際上是承包人“額外”負擔,因而,至少應當受到與工程款同等的保護。 另外,這樣處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2款之規定,建設工程款優先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 建設工程合同 約定的竣工之日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工程款優先權最新司法解釋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償還的依據是因違反建設工程合同而產生的債務。根據合同約定,開發商應當履行付款義務。其中,承包商為建設項目支付的勞動報酬和材料費用,屬于優先補償范圍,即實際發生的費用。
一、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司法解釋
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基于發包人對建設工程合同的違約行為而產生的債務,也就是依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履行的付款義務。在認定優先受償的建設工程價款的范圍時,應以建設工程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依照《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確定的工程造價為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建筑工程價款僅能包含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實際支出的費用。這一規定包含了如下含義:
(一)、系承包人為工程本身所支出的實際費用。如是除工程本身以外的債權債務關系則不在此列。承建工程與優先受償權行使對象工程應為同一工程。
(二)、承包人應當支付且實際支付的費用。為了避免承包人無限制地擴大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最高院在司法解釋中明確了系承包人在建設工程過程中應當支出的費用。這兒的“應當”是指為工程建設必須支付的費用,通常也指按工程實際情況已支付的費用,但同樣的工程可能存在價差,實踐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對這兒的“應當支付”一般均會有較大分歧。
如果僅是應當支付而未發生則不能形成優先受償權。這兒的實際支付應當理解為工程已實際修建。
除了司法解釋中所列工作人員報酬(即勞務費)、材料款外,還應包含經發包人認可由承包人進行分包而由承包人支付給分包商的費用。
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包含且限于按工程實際修建成果結合雙方所簽合同和當地工程定額計算出的工程費用,這種標準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應當支付的實際費用更易于操作。
(三)、違約金及違約損失不在優先受償權之列。
由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一種保證承包人基本權利的規定,將違約金及違約損失列入優先受償之列違背了這一原則,且很可能會損害其它債權人的利益。
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基于發包人對建設工程合同的違約行為而產生的債務,也就是依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履行的付款義務。在認定優先受償的建設工程價款的范圍時,應以建設工程合同所約定的內容。
二、工程款拖欠處理辦法
1、協商方式,發生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單位應主動與建設單位溝通,了解拖欠原因,制定相應的對策。然后,由主管領導、承包當事人及財務、計劃人員組成談判小組,與建設單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確定還款方案或簽訂還款合同。
2、調解方式,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單位除協商外,可以請求有關部門,尤其是請政府主管部門調解。因施工中產生種種糾紛而造成的工程款拖欠,更應請政府主管部門、承擔擔保單位及勞動仲裁機構等進行調解、仲裁。
3、法律方式,法律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仲裁,即就工程款拖欠具體事項到仲裁機關,請求仲裁。
二是訴訟,即向法律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工程款。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若遇到拖欠建設工程款情況,在處理過程中有一部分款項是享有優先受償的。其中包括用于支付工程建筑工作人員的勞動報酬、材料費用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其中不包括因違約鎖造成的損失,例如違約金等。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必須經判決確認嗎
你好:
建設工程有限受償權為法定權利,無需經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確認,當事人可以徑行行使.
最高院于2008年給廣東省高院的批復中明確:"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優先權,無需當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依據該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且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
也就是說,無論人民法院作出的調解書中是否明確規定承包人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承包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內主張行使該項權利的,均應受到保護。
在實踐中,哪些情形會導致工程價款優先權得不到支持?
建二司法解釋第17條:“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據該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只歸與發包人訂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未與發包人直接訂立施工合同的分包人、實際施工人,以及雖然與發包人訂立相關合同的勘察人、設計人、監理人,但因其不存在將資金物化于建設工程的情形,也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必須經判決確認嗎?
建設工程有限受償權為法定權利,無需經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確認,當事人可以徑行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是2002年最高法院批復的法規。
在實務中
如果建設工程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發包人(開發商)已經分別與消費者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在發包人拖欠承包費用時,即可能發生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消費者權利的沖突。在已經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消費者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就該房屋而言,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歸于消滅,自不待言。在開發商尚未交房或雖交房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的情形下,該房屋仍屬于開發商所有,仍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標的物范圍內。但考慮到,如果允許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無異于用消費者的資金清償開發商的債務,等于開發商將自己的債務轉嫁給廣大消費者,嚴重違背特殊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政策,因此應不允許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質是承包人利益與消費者利益比較,消費者屬于生存利益,應當優先,承包人屬于經營利益,應退居其次 。
批復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規定了這種觀點。該批復第2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什么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行使的條件是什么呢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又稱不動產施工優先權、不動產建設優先權,是指不動產的施工人、承攬人或者承包人(統稱承包人)就該不動產修建而產生的債權,對該不動產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屬于不動產特別優先權系列。 二、 建設工程合同 承包人行使優先權應具備的條件是: 1、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應是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生之債權。 2、涉案的標的物應為發包人所有的建設工程。 3、承包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適當地履行了義務。 4、承包人在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價款的,一般應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屆滿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優先權。 5、優先權的實現方式分為協議和拍賣兩種方式 根據《 民法典 》第807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