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義務確立的原則是什么(撫養義務指的是什么)
父母有沒有撫養孫子的義務?
按我國法律規定,在孩子的父母有監護能力且未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況下,爺爺奶奶無撫養孫子的義務,但是一旦爺爺奶奶成為孫子的法定監護人了,那按照相關法律就有一定的撫養義務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撫養義務的確立
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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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對成年子女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
一、哪些情況下對成年子女有給付 撫養費 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 子女撫養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的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 喪失勞動能力 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 撫養 義務的確立 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擔 同居 義務,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在我國,根據 婚姻家庭 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 撫養權 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我國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對于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雖然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一般是到18周歲,也就是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其實就不需要履行撫養義務了。不過這也不是很絕對的,因為有些時候雖然子女已經成年了,但實際情況可能比較特殊,如還在學校讀書、確實沒有獨自生活的能力和條件,而父母又有撫養能力的,則還是需要繼續撫養。
父母對兒女的撫養義務有哪些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包括以下這些:
(1)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如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
(2)教育是指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子女的全面培養。
(3)父母的撫養教育義務,對未成年子女來說是無條件的,不得任意推卸責任。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有條件的。
(4)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父母雙方的義務,應雙方共同承擔,不應把責任推給一方。
(5)父母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