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訴死活不同意離婚
第二次起訴離婚,是否被告不同意,法院就會判不離
法律分析: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法院也不一定不會判離。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是否雙方都同意離婚。因為即使對此不同意,但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了也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可以判決離婚的情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材料如下:
1、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2、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綜上所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兩次對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法律主觀:
對于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怎么辦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根據最高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見,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依然不同意離婚,但從以上情況綜合分析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且沒有和好的可能,法院是可以判決離婚的,但也有第三次或第四次才判決離婚的,這就需要聘請專業婚姻律師來指導、收集和策劃雙方婚姻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爭取早日判決離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二次起訴離婚被告還是不同意怎么辦
法律分析:離婚有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訴,
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后,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原則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第一次未被判決離婚,第二次提起訴訟也不一定會被判決離婚,主要看證據是否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能離嗎
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是否判離需看情況,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不管是第一次起訴還是二審程序中,都是按照夫妻感情破裂作為條件,如原告第二次起訴后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則不會支持離婚判決。
一、離婚流程:
1、申請。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物旁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饑螞悄證,注銷結婚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爛渣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協議離婚需要雙方都同意離婚,然后簽訂離婚協議書,再到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去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需要想離婚的一方去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會判決準予離婚。
二、辦離婚手續要準備的材料,具體如下: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
離婚需要冷靜期一個月,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相關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
綜上所述,離婚需要準備離婚相關證件和準備離婚相關材料等手續,一般起訴離婚主要需要準備本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通常離婚需要具備雙方自愿離婚等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次起訴死活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第2次起訴離婚,如果對方還是不同意離婚的話,那么只有找到充足的證據來證明雙方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了情況下,法院就會判決離婚,這也是法院依法判決離婚的重要依據。所以最重要的還是需要補充證據。
一、二次起訴死活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二次起訴離婚被告還是不同意一般法院會判離婚的。但是沒有法律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采取訴訟離婚的目的,就是在對方不同意離婚或對財產分割、債務分擔、子女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實現由法院判決離婚的目的,而不是通過起訴離婚迫使對方同意離婚。
二、如何訴訟離婚,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1、起訴離婚時需提交的材料
向法院起訴離婚時,可到法院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同時應提交起訴狀,名稱可以是:離婚起訴書、離婚起訴狀、離婚訴狀、民事起訴書、民事起訴狀、民事訴狀。起訴狀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2、離婚訴訟費用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3、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賬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一般來說,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那么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進行離婚。但如果在第一次訴訟離婚的時候,法院沒有判決離婚,那么可以在半年后再次申請起訴離婚。一般第2次申請的話,法院都會判決離婚。
離婚律師: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仍不同意離婚,該怎么辦?
離婚難,是當事人經常吐槽的一個問題,現在確實如此。
協議離婚吧,去登記一次離不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對方隨時可以變卦。對方一旦不想離婚,或者改變離婚條件,談不好的話就只能選擇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也不會那么容易離掉,因為,法院為了維護家庭穩定,在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第一次會判不離,給對方一個挽回的機會。
那么,如果第一次沒有判決離婚,判決書生效后六個月后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仍不同意離婚怎么辦?還是離不了嗎?這婚就離不掉嗎?
專業離婚律師告訴你,不是這樣的。
人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僅僅憑借雙方的口說,很難認定夫妻感情的情況,所以,法院需要講究證據來判斷。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次判不離,杭州離婚律師不建議上訴,因為二審一般會維持一審判決。而你的上訴時間,也是在拖延你第二次起訴時間,對于急于離婚的一方,是不利的。
律師的建議是,在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提起第二次離婚。
為什么是六個月之后才能第二次起訴呢?因為不滿6個月,沒有新理由、新事實、新證據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法院會將兩次或多次起訴離婚,作為判斷感情破裂的意見。
第二次起訴至法院,法院會認為,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法院給與夫妻雙方6個月的冷靜期,但是夫妻感情并沒有和好,已經第二次起訴到法院來,那么可以視為夫妻感情肯定出現了問題。基于這樣的判斷,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非常大。即使對方不肯同意離婚,法院綜合案件情況,可以強制判決夫妻離婚。
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到一年半的時間。
所以,杭州離婚律師認為,一般第二次起訴離婚,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起訴的話,法院一般是會判決離婚的。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建議咨詢專業離婚律師的法律意見,以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的和合法權益。
第二次起訴離婚 不同意
法律主觀:
一方不同意離婚 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后,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僅僅憑借雙方的口說,很難認定夫妻感情的情況,所以,法院需要講究證據來判斷。具體來說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