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最后會不會死(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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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不是就不用死了
法律分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就是暫時不立即執行死刑,給二年的考驗期,根據罪犯在二年考驗期內的表現再來決定是否需要執行死刑。如果罪犯在二年的考驗期內沒有再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所以,只要罪犯在二年考驗期內不再故意犯罪,最后是不會被執行死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會死嗎
【法律分析】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一定會死。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判處死刑緩期慧廳執行的,在橘嘩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前伍隱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死刑緩刑兩年會死嗎
【法律分析】
不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
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即死刑緩期執行,又稱死緩。死刑緩期執行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條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