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公司合伙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合伙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合伙人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分別有:全體合伙人對外應就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合伙組織因違約、侵權或財產不足以償付合同債務時應承擔的無限違約責任;合伙人對合伙內部的責任,包括出資違約責任,拒絕承擔無限責任的違約責任,擅自將自己在合伙組織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賠償責任;法定其他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四十條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有限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有限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如下:
1、有限合伙人的權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3)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的主要義務: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2)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與普通合伙的區別如下:
1、兩者對企業債務所承擔的責任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對于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所承擔的范圍;
2、兩者在與本企業交易方面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與本合伙企業之間進行交易,但是有限合伙人是可以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
3、兩者在競業禁止上有所不同;
4、兩者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不相同;
5、兩者在財產份額轉讓上有所不同;
6、根據《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普通合伙人是可以通過實物、貨幣、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進行出資,也可以采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人是不可以勞務出資的。
綜上所述,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但對于有限合伙人可能知之甚少。有限合伙人權利: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
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該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該企業提供擔保。
有限合伙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有限合伙企業 的 合伙人 在不同情況之下應承擔責任的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的正常經營 債務承擔 。《 合伙企業法 》僅在總則中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進行了規定:“普通合伙人對 合伙企業債務 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伙人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即有限合伙企業對其 債務 ,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企業債務的承擔。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 合伙協議 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著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人共同承擔責任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二、三款規定,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四十條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法律客觀:
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是怎樣規定的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應是一種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情況下,其債務人只以某一合伙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合伙企業債務,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合伙企業為被告,而不能違反補充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則,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合伙企業債權人能否將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列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為盡快解決紛爭,有效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合伙權益,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可以將合伙企業與合伙人作為共同被告,因為合伙企業與合伙人承擔共同的清償責任,只是清償的順序不同。但在審判實踐中應考慮合伙人承擔的是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后才由合伙人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以上論述了合伙企業合伙人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按法律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合伙人何時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償”沒有具體的規定。如果以清算為標準來界定“不能清償”,則不利于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也會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伙企業不主動償還債務為“不能清償”,則又不符合補充無限連責任的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從有利于解決糾紛,有利于平衡合伙企業債權人與合伙企業合伙人雙方權利義務的角度出發,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來處理不能清償的問題。即對合伙企業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為“不能清償”。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承擔責任。有利于合伙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伙企業望而卻步。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同時規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伙企業對“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盡職盡責。同時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因高風險所導致的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由此看來,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方面的問題,是看合伙企業是哪種組織形式來分的,組織形式不同,其合伙企業所承擔的債務責任也不相同,因此,在實際中,與其他企業做合伙企業時,一定要考慮好合伙方式,以免日后承擔不必要的經濟問題。
有限合伙企業股東承擔什么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股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的種類如下: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企業組成2由上述普通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企業還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者幾個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
2、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無限連帶責任是指無限責任企業的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的連帶性義務,即當該投資人無力償還其名下的債務份額時,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如何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中有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對兩種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要求是有很大差距的,在不同的特殊情況之下,有限合伙人承擔的責任是會有所變化的,即普通合伙人承擔了無限連帶責任之后,可以向有限合伙人追償,下面是我整理的有關合伙企業責任承擔的相關規定的介紹。
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伙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著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1、有限合伙企業的正常經營債務承擔
《合伙企業法》僅在總則中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進行了規定:“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即有限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企業債務的承擔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沒有爭議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到底如何處理呢?即先由合伙企業承擔責任;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其理論依據在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表見代理制度。
有限公司合伙人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在我國, 合伙企業 及 合伙人 的責任承擔包括:合伙人不僅要對合伙 債務承擔 無限責任,而且在法律無其他規定的情況下,還要 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合伙人的 連帶責任 ,是指每一個合伙人均負有清償全部合伙 債務 的義務,合伙的 債權人 有權向任何一個、幾個或全體合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當某個合伙人履行了此項義務后,該合伙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合伙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但是, 有限合伙企業 的債務,有限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
法律客觀:
《 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