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去認定合同是根本違約
合同根本性違約的情形
法律主觀:
一、合同根本違約的情形
(一)遲延履行的根本違約
遲延履行并非必然發生根本違約,但如果合同對履行期有明確的約定,而且履行期之約定在合同中顯然處于重要地位時,則遲延履行通常會構成根本違約。對于并非特別強調履行期的合同,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只要遲延方當事人未在允許的額外期限屆滿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
(二)履行不能的根本違約
依大陸法系傳統見解,履行不能得分為原始不能與嗣后不能,區分當事人是否有可歸責性而分別可能發生合同無效或債務不履行責任。在當事人具有可歸責性的場合,具有可歸責性的當事人要承擔履行不能之責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個目的落空,這種違約行為無疑應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三)不完全履行的根本違約
在不完全履行場合,通常債務人已履行給付義務,只不過是由于履行義務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隨義務的不履行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此種場合通常是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解決:如果因違反附隨義務而造成擴大的損害,即造成了債權人人身或其他財產(固有利益)的損害,則會發生違約責任與 侵權責任 競合的問題,此時能否作為根本違約則是一個問題。筆者以為檢驗的標準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債權人的合同目的落空,無法簡單地一概而論;在債權人合同目的落空場合,或者說危及作為合同關系之基礎的信賴關系時,則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否則即不能作為根本違約。
(四)先期違約的根本違約
在先期違約場合,如債務人已先期明確表示屆時不履行合同,此時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來,以其拒絕履行作為根本違約,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債務人沒有明示拒絕履行,但由于債務人的信用狀況惡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時的合同目的也就無法期待能夠實現,自然也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
二、民法典關于根本違約的規定是怎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三、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的區別
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根本違約的法律效果是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違約是指違約的狀況尚未達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受損方通過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或者賠償損失即可。
二者的區別是根本違約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而一般違約是合同履行中有瑕疵,但不影響合同主要目的的達成。例如:雙方訂立汽車 買賣合同 ,則交付汽車是合同的主要義務,如果賣方到期不交付汽車是根本違約,受損害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汽車已經交付,但是沒有交付汽車說明書等資料這是一般違約,合同目的仍然可以達成,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一般違約的違約責任即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根本違約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根本違約的情形包括拒絕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延遲履行應盡義務,部分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比如也給對方提供了貨物,但是提供的貨物在質量和數量上都有問題,若對方根本違約,守約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根本違約是什么意思
根本違約是什么意思
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將導致合同相對方合同目的落空的違約方的嚴重違約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94條之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其主要債務,還不能稱之為根本違約,只有當其遲延履行行為致使相對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可將之稱為根本違約。
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一般違約的構成要件,加上因違約行為導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法律效果是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根本違約是從英國普通法上發展出來的一種制度,其影響力之大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歐洲合同法原則中均有體現。
其構成要件總體上存有條款主義與結果主義,我國立法上應采取結果主義的判斷標準,同時在具體的判斷上可參照所違反義務的類型標準。在遲延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先期違約類型場合,根本違約都有特定構成標準。
根本違約一旦構成,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二:一是債權人可以解除債權;二是對合同解除權的限制。我國新頒布的合同法采納了根本違約制度,一方面作為一種法定解除權發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實際上又對解除權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向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默示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雖然沒有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但以自己的行為或現狀表明其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這種情形下行使解除權,由于判斷對方是否預期違約具有很大主觀性。
因此,應該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將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才能行使解除權。
根本違約:根本違約是指違約的后果已經妨害了合同目的實現,包括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違約但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兩種情形。完全不履行構成根本違約,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換方式仍達不到合同目的的構成根本違約。
遲延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內仍未履行,構成根本違約;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標的實現,構成根本違約。
由于一方的根本違約行為會嚴重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的利益,因此法律上規定另一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這種解除權的行使可以不經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