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條件與離婚的程序是什么(離婚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辦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辦理離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愿的,并且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簽訂離婚協議書。程序: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冷靜期屆滿后,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登記條件和程序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夫妻關系。
(一)登記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本轄區的常住居民,即戶籍在本轄區內);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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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須提交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兩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應當一致。
(二)登記程序
1、查驗證件和證明材料;
2、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3、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4、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5、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6、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7、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三)辦理時限
證件齊全,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簡述結婚、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法律分析:結婚需要的條件如下: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愿;任何一方必須沒有與第三者存在的婚姻關系;必須達到結婚年齡;等等。程序如下: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等等。
離婚的條件和程序:夫妻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可以準予離婚。夫妻關系破裂是離婚判決的法定條件。離婚程序主要有兩種:協議離婚程序。男女雙方離婚,需要親自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訴訟離婚程序。即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序。離婚一方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法律分析:夫妻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可以準予離婚。夫妻關系破裂是離婚判決的法定條件。離婚程序主要有兩種:協議離婚程序。男女雙方離婚,需要親自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訴訟離婚程序。即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序。離婚一方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法律分析: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