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上訴、訴訟有什么區別
抗訴申訴上訴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上訴和抗訴的區別有幾點:1、主體不同。可以上訴的人包括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檢察院(被害人請求),可以抗訴的人有被告人(一審)和檢察院(二審)。2、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理由,但是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才可以。3、提起方式不同,上訴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但是抗訴只能書面。4、途徑不同。上訴可以通過原審法院也可以直接去二審法院,但是抗訴只能通過原審法院進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上訴的提起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上訴和申訴的區別是什么
一、上訴和申訴的區別是什么
1、申訴與上訴的區別有:申請條件不同,申訴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是對還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效力不同,在上訴期內上訴,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還未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申訴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二、刑事上訴申訴抗訴的區別是什么
1、提起主體不同。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存在錯誤,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審理的一種司法活動。抗訴的提起主體是人民檢察院,而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再審的提起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于本院或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依法裁定撤消判決,決定再審。申訴的提起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處理結果不同。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必須重審,必須開庭審理。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須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裁定撤消原判決,決定再審,方可開庭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如果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會直接駁回申訴,不再重新審理=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必須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的,可能會直接駁回申訴,不予提起抗訴。
決定再審后,原判決將被撤消,人民法院將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提起申訴后,人民法院須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法定條件的,會裁定撤消原判決,決定再審;如果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會徑直駁回申訴。
申訴與上訴有何區別
法律主觀:
申訴與上訴的區別有:申請條件不同,申訴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是對還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效力不同,在上訴期內上訴,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還未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申訴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上訴與申訴的區別有哪些
上訴和申訴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上訴的主體是享有上訴權的一審當事人和其他法定主體,而申訴的主體是不服生效裁判的當事人;
2、對象不同:上訴的對象是尚處于未生效的一審裁判,而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期間不同: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而申訴沒有法定期限的限制;
4、目的不同:上訴的目的在于請求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一審的判決,而申訴的目的在于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從而撤銷或變更原裁判;
5、條件不同:上訴必須符合法定的上訴條件,包括主體合格、對象合格、裁判正確等,而申訴沒有具體的條件要求;
6、程序不同:上訴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而申訴則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
上訴的流程如下:
1、擬定上訴狀:當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師根據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寫出上訴狀,明確上訴請求、請求理由和證據等;
2、提交上訴狀:將上訴狀和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一起提交給上級法院,并繳納上訴受理費;
3、受理上訴:上級法院受理上訴,并通知被上訴方,要求其提出答辯狀;
4、審查上訴狀和答辯狀:上級法院對上訴狀和答辯狀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召開庭審或者書面審理;
5、庭審或書面審理:如果需要庭審,上級法院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和律師到庭參加審理;如果是書面審理,雙方當事人和律師則需要通過書面材料進行辯論;
6、審判:上級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對上訴請求進行審判,并作出改判或者駁回上訴的裁決;
7、發送裁判書:上級法院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上訴期限和途徑。
綜上所述,上訴是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撤銷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訴訟和申訴的區別
訴訟,俗稱打官司,是指司法機關和案件的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處理案件所進行的全部活動。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有三個基本階段,即起訴、審判、執行。在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處于主導地位,當事人則基于訴訟法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進行活動。
起訴是民事、行政、刑事自訴法律關系主體根據法律賦予的訴權,當自己的權益被侵害后,請求國家保護權利的一個民事權利,也是啟動國家保護機器的一個前提。根據法律訴訟的不告不理原則,法院是不會主動調整、干預民事主體之間的事情,只有通過起訴這一程序,法院才會介入之間,通過國家權力確認民事法律關系的是非。起訴針對的是法院一審程序而言的。
申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通過提供證據來進行最后一次確認的程序,以此提供一個糾正錯誤裁判的程序。申訴針對的是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判做出的,法院不一定會立案或受理,針對的是再審程序。申訴是當事人等在案件的訴訟程序已經結束,法院的裁判已經生效并執行后的請求,不意味著審判監督程序的開始,不必然引起再審程序,也不能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訴訟權利義務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訴訟和申訴的區別
一、訴訟和申訴的區別
1、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主體范圍不同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受理的機關不同;期限不同;后果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1)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二、申訴時間是多久
申訴期限一般為七日。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申訴和訴訟的區別
申訴和訴訟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1、上訴針對的是對一審的判決不服,在規定的上訴時間內進行的;而申訴針對的是生效的判決;
2、時間上不同。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上訴須在規定的15天之內進行;申訴的時間則是從判決生效之日起2年之內;
3、上訴和申訴所需具備的條件也不同。只要對一審判決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訴;而申訴就必須具備有,判決所依據的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審理的程序違法,甚至是法官有行賄、受賄、徇私舞弊行為等條件。
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和案件的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處理案件所進行的全部活動。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有三個基本階段,即起訴、審判、執行刑事訴訟還包括偵查在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處于主導地位,當事人則基于訴訟法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進行活動。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訴和上訴的區別
一、申訴和上訴的區別
1、申訴和上訴的區別有以下:
(1)申請條件不同,申訴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是對還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
(2)效力不同,在上訴期內上訴,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還未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申訴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二審后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提起上訴的條件都有哪些
提起上訴的條件都有以下: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