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搜查與檢查有什么區別
刑事案件中檢查與搜查的區別
法律分析:1、對象不同。搜查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檢查的對象只能是活人的身體。2、主體不同。搜查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而檢查的主體包括偵查人員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如聘請的醫師、法醫。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3、程序要件不同——有證與無證問題。搜查兩種都可以。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檢查必須持有證件:進行勘驗、檢查,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4、是否能強制搜查和強制檢查。由于進行搜查時,偵查人員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對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進行強制搜查。檢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因此,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檢查犯罪嫌疑人。但對被害人則不可以強制檢查,必須征得本人同意方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人身檢查和人身搜查區別
法律分析:搜查只有公安、檢察、軍隊保衛等國家機關依法才能履行。檢查是泛指,可以是醫生檢查,可以是過海關工作人員檢查,也可以是機場安檢部門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刑事偵查中搜查和檢查
法律主觀:
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及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偵查活動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扣押、凍結存款、匯款,鑒定,通緝在逃犯,以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搜查和檢查的區別
檢查主要是對人的身體和生理狀態等進行檢查,搜查對象可以是人、物品或者住宅等;檢查的目的是為了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狀況,搜查是為了搜集證據、查獲犯罪人。
一、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1)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二、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不被公開的權利;
(2)儲蓄或者其他財產狀況,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和公開;
(3)社會關系(包括親屬關系、朋友關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刺探和公開;
(4)檔案材料應在合理范圍內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
三、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對稱。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至第113條對享有搜查權的人員、搜查的對象、地點以及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
(1)享有搜查權的人員是偵查人員,即經合法授權或批準依法對刑事案件執行偵查、預審等任務的偵查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案件的偵查人員;
(2)搜查的對象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證據的人;
(3)搜查的地點包括上述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三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第一百三十六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刑事訴訟法搜查與檢查有什么區別
搜查是司法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罪犯,依法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尋和檢查的強制方法。
刑事訴訟法搜查與檢查對象不同,主體不同,程序要件不同,是否能強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檢查和搜查的區別
法律分析:檢查和搜查的區別在于: 1,對象不同。搜查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檢查的對象只能是活人的身體。2,主體不同。搜查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而檢查的主體包括偵查人員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如聘請的醫師、法醫。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進行搜查時,偵查人員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對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進行強制搜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偵查”和“偵察”有什么區別?
偵察是一種軍事行為,是為獲取敵方與軍事斗爭有關的情況而采取的行動。
其主要手段有觀察、竊聽、刺探、搜索、暗殺、截獲、捕獲戰俘、諜報偵察、戰斗偵察、照相偵察、雷達偵察、無線電偵聽與測向、調查詢問、搜集文件資料等。
偵查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法定的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為了收集犯罪證據、緝捕犯罪嫌疑人、揭露和證實犯罪而依法實施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其主要手段有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鑒定、通緝等。
搜查和檢查的區別
法律分析:1、對象不同。搜查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 檢查的對象只能是活人的身體。 2、主體不同。搜查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而檢查的主體包括偵查人員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如聘請的醫師、法醫。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