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3年和20年區別(訴訟時效3年和20年區別債權)
訴訟時效和訴訟時效期間的區別
法律主觀:
第一種:短期 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 第二種:最長訴訟時效,自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 第三種:特殊訴訟時效,國際貨物 買賣合同 和技術進 出口合同 爭議提起 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民事訴訟時效3年與20年的區別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時效3年與20年的區別有:兩者的適用條件存在不同。3年的訴訟時效是屬于屬于普通的訴訟時效,而20年的訴訟時效是屬于最長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訴訟時效按照3年計算,當事人一直不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的,訴訟時效按照20年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事訴訟時效三年和二十年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民事 訴訟時效 三年和二十年的區別
民事訴訟時效三年與二十年之間的不同,在于民事訴訟時效三年是民事法律的普通訴訟時效,而二十年則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關于二者的法律規定: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2、但是訴訟時效二十年指的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不管是三年還是二十年,當事人沒有提出訴訟時效的,法院不得主動適用。
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后果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三、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的訴訟時效都是表面上的三年,訴訟時效也會出現中止或者中斷的情況,例如:
1 、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 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在司法實踐當中,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也存在一些不得不保護的權利,例如,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總而言之,訴訟時效三年與二十年最大區別是對于他們的法律規定是不一樣的,并且訴訟時效三年是提出訴訟時效最佳時期,而二十年則是法律對權利的最長保護期。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最好是在三年訴訟時效期限內提出訴訟,一旦過了三年,對方會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3年與20年的區別
訴訟時效3年和20年區別如下:
1、適用范圍不同。訴訟時效3年是發生在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與義務人適用;而20年是從權利發生損害后就開始適用;
2、意義不同。訴訟時效3年指的是普通的訴訟時效,而20年是法律規定最長權利保護期間,超過二十年其權利不受保護。
最長訴訟時效不同于其他各種訴訟時效的特點表現在
1、其適用范圍廣泛,涉及到各類民事法律關系;
2、其時效期間是20年;
3、其適用前提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時開始計算,即使權利人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內獲取法律保護。這不同于以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作為適用前提的其他訴訟時效;
4、其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有關延長的規定,而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但是,其他各種訴訟時效則可以適用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不同,訴訟時效的意義不同,是民事訴訟中3年的訴訟時效和20年訴訟時效的主要區別。三年的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之日開始計算,可以終止或中斷。20年的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普通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區別
普通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區別在于:
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普通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
普通訴訟時效有中斷、中止的效果,只要出現法定情形,普通訴訟時效就可以發現中斷或者中止的效果,而最長訴訟時效不存在任何的中斷和中止。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訴訟時效。適用范圍廣泛,訴訟時效期間是統一的,并且相對于大多數特殊訴訟時效而言,時效期間是較長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為2年。
最長訴訟時效:指對于各類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最長時效期間,它不同于其他各種訴訟時效的特點表現在:范圍涉及到各類民事法律關系,其時效期間是20年。其適用前提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時開始計算,即使權利人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內獲取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普通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區別
兩者起算時間不同。前者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后者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分析】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訴訟時效只適用于財產權中的債權性請求權,但不是所有債權請求權均適用訴訟時效。1、最長訴訟時效是指時效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從法律定義上說,最長訴訟時效更類似于除斥期間,即權利人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內不行使請求權,即喪失了勝訴權;區別在于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最長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2、最長訴訟時效指對于各類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最長時效期間,它不同于其他各種訴訟時效的特點表現在:范圍涉及到各類民事法律關系,其時效期間是20年。 其適用前提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時開始計算,即使權利人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內獲取法律保護。這不同于以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作為適用前提的其他訴訟時效。 其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有關延長的規定,而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但是,其他各種訴訟時效則可以適用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3年和20年區別
普通時效期間為2年,特別時效期間有1年、3年、4年、5年,最長時效期間為20年。
1、2年
民事訴訟法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1年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3年
《海商法》第265條 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環境保護法》第42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4、4年
《合同法解釋(一)》第7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5、5年
《行訴解釋》第42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20年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138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3年和20年區別
法律主觀:
一、 訴訟時效 3年和20年區別
兩者的適用條件是不同的,訴訟時效3年是屬于普通的訴訟時效,而對于20年則是屬于最長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的分類有哪些
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 買賣合同 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三、長期訴訟時效與普通訴訟時效的區別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訴訟時效只適用于財產權中的債權性請求權,但不是所有債權請求權均適用訴訟時效。
1、最長訴訟時效是指時效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從法律定義上說,最長訴訟時效更類似于除斥期間,即權利人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內不行使請求權,即喪失了勝訴權;區別在于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最長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2、最長訴訟時效指對于各類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最長時效期間,它不同于其他各種訴訟時效的特點表現在:
范圍涉及到各類民事法律關系,其時效期間是20年。 其適用前提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時開始計算,即使權利人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內獲取法律保護。這不同于以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作為適用前提的其他訴訟時效。 其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有關延長的規定,而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但是,其他各種訴訟時效則可以適用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是需要基于實際的案件處理情況而定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于訴訟時效的認定是基于相關矛盾糾紛或者訴訟標的發生的時間而定的,如果超出了規定的訴訟期限,那么司法機關是可能不予受理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