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刮擦逃逸警察會管嗎(輕微刮擦逃逸一般幾天警察找你)
輕微刮蹭逃逸交警會立案嗎
會立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即使只是輕微劃痕,事故發生后逃逸的,也屬于肇事逃逸。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變更車道一方對變更車道過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二)一方超過另一方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另一方在車道內正常行駛的,快速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3)一方超寬,未按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另一方在同一方向劃傷交通事故過程中,超寬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另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四)一方在與另一方并行或超越另一方的過程中形成的交通事故,超寬一方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一方在車道內停車,同方向劃傷交通事故,停車方按規定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示標志,另一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6)如果一方在車道內停車,并在同一方向劃傷交通事故,停車方未按規定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警告標志,雙方應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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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刮蹭,對方開車走了,警察會追查嗎
輕微刮蹭逃逸,是可以查監控的。發生車輛輕微刮蹭后,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如果構成逃逸,交警是會調取監控錄像的,以此來確定逃逸的車輛和肇事者。如果刮蹭不是很嚴重,肇事逃逸并沒有構成犯罪,一般會處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嚴重的話駕駛證一次性扣12分,還可能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無牌肇事車逃逸處罰:
1、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
肇事逃逸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二)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逃逸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輕微剮蹭在現在車多路窄的情況下是非常容易出現的,如果行為人剮蹭了別人的車,過錯在于自己,逃逸了肯定是自己的不對,所以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相對于嚴重的逃逸來說,輕微剮蹭逃逸只對行為人進行一定的罰款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制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
(四)其他調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