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病亡能認定為工傷嗎
上班途中因病死亡算工傷嗎
法律主觀:
上班途中猝死算工傷。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或工作時間前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或暴力傷害的,因公外出期間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上下班而在路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的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職位突發疾病,且48小時內喪命可以視為工傷。
法律客觀:
工作中發生的意外,其情形有時會超出人們的想象。在今天的“職工法律維權在線”欄目中,我們將解析一起員工因腦出血暈倒在辦公室,一周后在醫院搶救無效身亡的案例。同時闡析“視為工傷”和“視同工傷”這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以及兩者在享受工傷待遇時是否存在差別。提醒廣大勞動者注意的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等情況,應屬于工傷。而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相關律師進一步解釋說,對于視同工傷的情形,要注意把握三點,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要求才能被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里的“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用人單位規定進行工作的時間,包括單位合法要求加班加點的時間、勞動者為正確履行職責所做的預備性和后續性的工作時間;而“工作崗位”一般則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及從事本單位工作時所在的崗位。至于“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中的“突發疾病”是指各類疾病;而“48小時”的起算時間,則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起算時間,且該發病、搶救應是從工作崗位到搶救的醫療機構之間“兩點一線”,其間不應有其他的更廣泛的外延,比如回家后死亡或辦理其他事情后死亡的情形。
上班時間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法律分析:算。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因此,只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那么,上班時間應該算作工傷。兩個條件分別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及并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上班時間因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法律主觀:
上班時間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 或者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視同工傷。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一)項規定,視同工傷;生存或者在48小時之外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按因病辦理。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新工傷保險條例。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上班時間突發疾病算工傷嗎
法律主觀:
只要屬于工傷條件就是工傷,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于突發性一種情況。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1.4患職業病的;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