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租著的房子法院能執行嗎
租賃中的房子法院能否查封拍賣
法律主觀:
唯一的房子不屬于生活所必需住房的被法院查封可以拍賣。法院對于被執行人居住權的保障有期限,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以保障生存權為由逃避債務的均可執行。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三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 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正在租著的房子法院能執行嗎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房屋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時,不影響承租人對房屋享有使用權,原租賃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正在租賃期間的房屋也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于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
租的房子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租的房子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但不得影響租戶居住。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時在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承租人)實際占有該房屋的時間在法院查封之前,不影響法院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房屋有租賃合同能夠被法院執行嗎
法律主觀:
如果房東與租客的 租賃合同 在 法院強制執行 前就已經簽訂,那么租賃 合同的效力 就應該優先于法院查封的權利。租客可以繼續承租該房屋。這時候,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租客可以通過案外人異議的方式向法院主張自己的租賃權,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有租戶的房子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法律主觀:
租的房子法院可以 強制執行 ,但不得影響租戶居住。房屋被 法院強制執行 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時,不影響承租人對房屋享有使用權,原 租賃合同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時在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承租人)實際占有該房屋的時間在法院查封之前,不影響法院的執行。案外人(承租人)已經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申請書并附有相關 證據 材料,會影響執行。
正在租著的房子法院可以執行嗎
可以,正在租著的房子法院可以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于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條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托: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六)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拍賣后,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并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拍賣,并通知競買人。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
一套住房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你好,現在就針對你提出的一套住房法院能 強制執行 嗎問題回答如下: 1、法律從來沒有規定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時不可以強制執行 《關于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 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 扶養 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同時又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2、什么是被執行人及其 撫養 的家屬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這樣掌握的: a、是否有能力租賃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須居住自有住房,租賃的住房同樣可以居住,可以滿足居住條件,所以,有收入能夠租賃住房的情況下,現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須的住房; b、如果沒有收入來源不能租賃房屋居住,那么還要看該房屋是否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相適應,(該辦 法規 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被執行人超過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另外,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屋設定了 抵押 ,則不考慮是否必需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 抵押權 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注意,這里已經沒有再提到“必需”的問題,只是同時又規定,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個月內不得強制遷出。就是說給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過了六個月的寬限期,可以強制遷出。 因此,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子為別墅或其本身具有相應的收人能力可以租房,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該套房屋
租賃期未滿的房產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房屋出租后在租賃期內的,并不會影響法院強制執行房屋,但強制執行房屋并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
房產執行的條件有: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是老人,那么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兒子的房子多,足以保障生存。2、執行依據生效之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為了逃避債務,轉讓、轉移自己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于保護的對象,因為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的周轉房。同時,該規定還提供了一個選擇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的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這實際上是建立了一個激勵配合執行的機制。4、如果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周轉期,所以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法律依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