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開庭后最遲什么時間判決書下達
法院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一般來說,法院開庭后大概六個月就能下判決書。但是還是要看案件的復雜程度和實際情況來判斷的,一般的民事案件大多數會在六個月內就會結束,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是要和院長申請的,批準了之后才可以延長下判決書的時間。具體情況如下:
1、法律對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沒有規定,法律只對立案后多久下判決有相關的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二審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綜上所述,根據案件復雜情況的不同,判決書一般下來的時間也是不同的,如果是當庭宣判的,一般要在10-15個工作日內日下發判決書,最長的時間一般兩個月就可以拿到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民事案開完庭多長時間下判決書
民事案開完庭后,法院通常會在1-3個月內出具判決書,但具體時間也會受到案件復雜度、地區不同等因素影響。
民事案件開庭后,法院需要對案件進行審理并做出裁決。一旦庭審結束,法院通常會在1-3個月內出具判決書,在一些情況下還可能需要更長時間。這個期限可由相關的法律規定或法院內部規定決定,同時也會受到案件的復雜性、證據是否充分、法律適用是否明確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另外,如果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或者申請再審,這也會延長判決書出具的時間。總之,在民事案件中,判決書的出具時間是相對穩定的,但也受到多種影響因素的制約和影響。
如果判決書的內容有錯誤,被要求修改,那么修改后的判決書出具需要多長時間?如果判決書已經出具,但存在內容錯誤,法院會根據法律規定和相關程序進行修改、裁定。一般情況下,修改判決書的時間會比判決書首次出具的時間更短,通常需要幾天或者一周的時間。但是,如果涉及到大量修改或者爭議較大,時間也可能會更長。
民事案件的判決書出具時間一般在1-3個月,但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時間可能會有所延長。如果判決書存在錯誤,需要進行修改,時間會相對較短。法院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判決書,并在三日內發給當事人,這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判決應自審判長宣布正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并在三日內發給當事人。特殊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延長期限的辦法。
一審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一審開庭宣判的,通常會在五日內下達判決書,具體時間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一、民事訴訟一審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民事案件開庭之后一般是兩個月內會出判決書,案件爭議大或者影響大的,出判決的時間就會晚一些,當事人可以給法官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展,傳票上有法官聯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二、訴訟程序是什么?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 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于民事類型的案件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大多數普通老百姓可能就是會擔心時間方面,主要還是因為想要盡快的解決一些糾紛,所以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于審理的期限也作出明確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法院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法院開庭后判決書下來時間如下:
1、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判決一般自立案后三個月內下達;
2、適用普通程序的一般立案后六個月內下達,有特殊情況的經過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3、刑事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回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并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法院判決書生效時間是:
1、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2、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0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3、行政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判決書的制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范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準確性的特點:
1、規范性。為了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最高法院制定了規范、標準且實用的各類司法判決的文書樣式。
2、要求標點符號規范,即遵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制定的《標點符號用法》的規定。
3、要求數字規范,即按照《關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的規定和司法文書的特點,正確使用漢字和數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院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法院對開完庭后什么時候下判決是沒規定的,但對于案件什么時候宣判則有時間的限制,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在法院開完庭判決書下來的時間具體如下:民事案件審理期限: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3、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
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民事案件開庭后最遲多久下判決書
在中國民事訴訟中,一般來說,民事案件開庭后的判決書應該在開庭后的一個月內作出。但是,這個時間并不是絕對的,有時候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延遲。
如果法院需要進行調查、鑒定或者需要收集證據等,那么判決書的作出時間可能會有所延遲。此外,如果案件比較復雜,需要進行多次庭審,那么判決書的作出時間也會相應地延長。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判決書的作出時間超過了一個月,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盡快作出判決。如果法院對此不予理睬,當事人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或者上訴。
總之,民事案件開庭后最遲應在一個月內作出判決書,但是實際情況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有所延遲。如果當事人對此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盡快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法院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法院開庭后一般情況是六個月下判決書,但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還可以上訴,下達判決書的時間是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
【法律分析】
一般而言,法院會在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內結案的,所以會在這一時間發放判決書。至于多久才會下放,那就得看是一審還是二審,亦或是再審程序了。因為程序的不同,會有不同的時間限制。例如是在一審期間,那么審理的時間就比較長了,從案件立案之后到結束可能得花大半年的時間才會結束。所以一般判決書會在5個月左右就會下放了。當然,有些案件比較簡單的,會早一點結束。如果時間超過了5個月,請不要惱火,畢竟這個案件是第一次開庭,很多問題都是需要解決的,例如事實的真相、適用哪些法律條文并且還要保證程序沒有出錯,加上一審的法院都很忙,每天至少也要辦一個案子,所以法官也是實屬不易呀。而二審程序是最快的,一般也就2個月左右,最晚就3個月左右。如果是不用開庭審理的案件,那就會更快,一般都是1個月左右就可以下發判決書了。至于再審程序,那是最慢的一個程序。一般都得等上大半年才會收到能不能立案的通知,當然有些案子也會很快受理,這得看省高院或者最高院事情多不多決定的。再審案件立案之后,一般都得等上4個月左右才會有判決結果。因為涉及到啟動再審程序,所以法官就會非常謹慎處理,所以是需要時間去琢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