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后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復婚后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后又復婚離婚期間財產怎么分割
法律主觀:
無論是頭婚還是二婚,如果要離婚,對于婚內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法都是一樣的。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但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同時又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夫妻婚內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由雙方協商,能協商成功的話,按協商的結果辦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司法實務中,很多是均分的。即使照顧女方,傾斜也不會超過10%。但是對于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行為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方少分或者不分。
另外,還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夫妻離婚時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婚前或者復婚前的個人財產是歸各自所有的,離婚時不予分割。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復婚后再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復婚后再離婚時,一般情況下按照正常的離婚財產分割處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后復婚財產如何分割
復婚再離婚財產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如果有財產協議的,按照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又復婚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又復婚,財產屬于個人的還是歸個人所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夫妻共同所有。在離婚案件的財產處理中,復婚類財產案件的處理方式和初婚并沒有本質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復婚后又離婚的怎么分割財產
復婚后又離婚財產應該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如果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屬于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才能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