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職工可享受什么待遇(女職工哺乳期可享受哪些待遇)
勞動法規定哺乳期婦女待遇
法律主觀:
新勞動法哺乳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 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哺乳期的法律規定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分娩期:90天(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哺乳期工資待遇的相關規定
法律主觀: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 工資 ,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 工齡 。 請一年(含法定 產假 )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1、雙生以上的 女職工 ,可實行產后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 2、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并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3、嬰兒滿周歲后,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4、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癥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5、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6、實行 勞動合同 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9、男女雙方均 晚婚晚育 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只有孩子處于一周歲以內,并且滿足計劃生育規定的女性職員,為了哺育孩子的需要,才能請假,也即并非所有的女性職員在產假后都能休哺育假的,這也是由于休哺乳假的職員可以正常享受工資待遇所決定的。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哺乳期是指產后產婦用自己的乳汁喂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期間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法律對女職工哺乳期有特殊法律規定嗎?我馬上為您介紹。
一、女職工在哺乳期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1、用人單位對于女職工不得以其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待遇。
2、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
3、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哺乳期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第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第二,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第三,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第四,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第五,《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III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第六,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總之用人單位不可以因為女職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資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以上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規定禁忌哺乳女職工從事的工作。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