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標的可以變更嗎(合同變更需要重新簽訂合同)
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可以改嗎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很多人之間都會進行經濟協商,然后就相關事項進行約定,然后簽訂合同。那么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可以改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可以改嗎
中標后合同簽訂時,是不允許改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的。
相關法律知識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中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條款,特別是實質性條款,是不允許改變的。
二、如何來制定合同條款
我們在訂立合同時,可以按照以下步驟來進行:
(一)首先要確定交易或合作的主要內容。
(二)以時間發展為線索,確定雙方交易或合作的過程。
(三)分析本單位和對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核心利益。
(四)分析可能出現的問題與規范方法。
(五)制作合同條款提綱。
(六)制作正式合同文本。
三、合同條款的類別有哪些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第1項規定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規定的標的物的條款屬于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使法律直接規定的。當法律直接規定某種合同應當具備某些條款時,這些條款就是主要條款。例如,《民法典》要求借款合同應有幣種的條款(第六百六十八條第2款),該條款即為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按照合同的類型和性質的要求,應當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價款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卻不是贈與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產生。例如,買賣合同中關于交貨地點的條款,如一方提出必須就該條款達成協議,它就是主要條款;若雙方均未提出必須在某地交貨,則該條款不是主要條款。
(二)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包括以下類型:
1、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的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關于包裝物返還的約定和免責條款等均屬此類。
2、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英美民法典稱之為默示條款。它包括以下內容:
(1)該條款是實現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達到目的即實現其功能;
(2)該條款對于經營習慣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內容實際上是公認的商業習慣或者經營習慣;
(3)該條款是當事人系列交易的慣有規則;
(4)該條款實際上是某種特定的行業規則,即明示或者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在行業內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成為合同條款。
3、特意待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其留待以后談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確定,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的合同條款。它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中,對合同中必備的條款做出了嚴格的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可以多加參考。對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若是有所缺少的話,則會直接導致合同不成立。要注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的第1項規定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規定的標的物的條款屬于主要條款,其余的并非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急,在線等)有關合同法中,標的物改變,是否要重擬合同?
可以直接變更,簽訂合同變更協議,對合同標的變更加以協商。
合同的變更采狹義說,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
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1.標的的變更;2.標的物數量的增減;3.標的物品質的改變;4.價款或酬金的增減;5.履行期限的變更;6.履行地點的改變;7.履行方式的改變;8.結算方式的改變;9.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10.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11.擔保的設定或消失;12.違約金的變更;13.利息的變化等。
lz所說的標的變更屬于合同內容變更的第一種形式,故可以直接變更、在原合同的基礎上簽訂標的變更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