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發放對象有哪些(撫恤金發放對象)
撫恤金怎么發?
撫恤金發放最新標準如下:
1、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2、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一、撫恤金發放對象如下:
1、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2、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此外,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金等。
二、死亡撫恤金的發放程序如下:
1、政策咨詢;
2、死亡人員所在單位或人事部門按死亡性質和審批程序分別出具證明書;
3、直系親屬遞交證明書及家屬戶籍、身份證材料;
4、審核;
5、發給撫恤金。
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有哪些
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如下:
1、烈士及其遺屬:烈士是因為參與革命、保家衛國、抗擊侵略等戰斗中不幸犧牲的人員,他們的遺屬即是烈士的配偶、子女等親屬。
2、殘疾軍人:因為軍事行動或工作等原因造成殘疾的現役軍人和退役軍人,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
3、全國模范勞動者跟蹤關懷對象:為了表彰在各個領域做出杰出貢獻、具有示范作用、值得全社會愛護、關心和關懷的勞模及其家庭成員。
4、優撫孤兒、困難子女:指因家庭特殊情況(如烈士子女、特困家庭、軍屬、退役軍人家庭等)造成需要特殊關懷和幫助的孤兒和困難子女。國家撫恤補助是指對因國家利益損失、國防建設和現役軍人傷亡、退役軍人、烈士遺屬等原因而需要給予經濟幫助的一些特定群體提供的資金援助,優撫對象是指因為參與革命、保家衛國、抗擊侵略等戰斗中犧牲、負傷或因其他原因而需要給予經濟和精神上的特殊關愛和優撫的人員和群體。
撫恤金應該給誰
法律分析:撫恤金發放對象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我國撫恤金有兩種一為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二為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后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第二十三條 在國內異地(指非發放撫恤金所在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中國國籍傷殘人員,經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其傷殘撫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領,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門郵寄給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什么人死亡有撫恤金
一、撫恤金發放對象
1、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
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
睜激 在分配上對于無勞動能夠有無生活來源主要靠死者撫養的人應該適當多分,法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比例。
2、對于因公死亡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搏早喊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二、撫恤金如何分配
撫恤金的分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基野。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撫恤金是對傷殘人員或者死者近親屬的物質幫扶和精神撫慰,這筆款項是不能進行繼承的。如果得到撫恤金的本人或者死者近親屬死亡的,那是才轉化為遺產,可以繼承。
根據2024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什么人死亡有撫恤金
法律分析:這兩類人享有撫恤金:一為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二為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什么人死亡有撫恤金
(一)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經地級市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下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死亡職工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死亡職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資、養老金等固定收入,無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
(三)死亡職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死亡職工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死亡職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
死亡撫恤金能當遺產繼承嗎
死亡撫恤金不是遺產,因其發放的對象是被繼承人的親屬。
死亡撫恤金是被繼承人死亡后,對被繼承人的親屬給予的一種精神上的撫慰金。也就是說,撫恤金發放的對象是被繼承人的親屬,而不是被繼承人。也就是說,死亡撫恤金不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故被繼承人無權支配其歸屬。被繼承人的親屬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等。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里有幾個因素需要注意:
一是時間點問題,即“死亡時”。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公民活著時,其財產不是遺產。二是遺產為公民“個人”的財產,包括個人所有財產,也包括共有財產中應屬于公民所有的財產。
這需要與他人的財產相區別。通常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分、也有可能涉及到與家庭共有財產的區分、還有可能涉及到與他人財產的區分,如借用他人的財產或他人的財產寄放在被繼承人處等等情形。故在繼承開始時,首先需要將被繼承人的遺產與他人的財產完全區分開。
三是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如盜竊、詐騙等犯罪所得當得不屬于遺產。
死亡撫恤之所以不能認定為遺產,原因一是取得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后,而非死亡時遺留的,二是給付的對象不是被繼承人,而是被繼承人的親屬,不屬被繼承人“個人”財產這個因素。故不能認定為遺產。
三、
死亡撫恤金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交通肇事的補償和撫恤問題的函》中指出:職工因交通事故殘廢,除了肇事單位根據肇事人所負責任大小發給一定補償費之外,原單位仍應按照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發給撫恤費。民政部《關于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因交通事故死亡撫恤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因公乘坐車船、飛機發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被車輛撞死責任又不在自己的,除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給保險金或賠償金外,仍由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的標準發給家屬一次撫恤金。”“軍人、機關工作人員乘坐車、船、飛機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嚴重違法不包括在內),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民政部門仍可按照病故撫恤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撫恤金。”民政部、財政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社會困難補助暫行規定》中指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的,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的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工資”,“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后,當遇上特別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用,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