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
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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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具體情況分為三種:(一)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二)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三)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與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大體包括以下內容: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撫養贍養義務所負債務,離婚時應當一夫妻共同財產清償[1]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負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債務為共同債務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無法共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的債務。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2];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八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四年;夫妻均舉不出有力的證據,證明為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十年以上,復員、轉業軍人所得復員轉業費。8、夫妻兩地分居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主要是看所負債務的原因和用途,而不應只看是以一方還是雙方名義負債、對方是否知情等。對于夫妻雙方結婚前借款籌辦結婚用品所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等,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的,出走一方沒有過錯的,其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育子女所欠的債務,亦應屬夫妻共同債務。只要一方或雙方為共同生活負債,同時也用于共同生活的,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應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為前提認定該債務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包括: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