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買賣合同糾紛夫妻共同債務)
婚期間一方出軌,出軌一方借貸糾紛是否共同責任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就該案例而言,如果一方所借的債務,沒有用于雙方共同的生活開支,或者另一方不知情,那么該債務應該由借貸方承擔。
物業合同糾紛被告是兩夫妻的兩人都要應訴嗎?
物業合同糾紛只起訴夫妻一方顯然是可以的,對于發生物業糾紛的,原告可以根據實際的糾紛事項來認定被告,只起訴夫妻中的一方是不違法法律規定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司法機關有關規定來處理。
一、物業合同糾紛只起訴夫妻一方可以嗎?
物業合同糾紛只起訴夫妻一方顯然是可以的,原告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糾紛事項來認定被告,并不一定要起訴夫妻雙方。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在執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二、《民法典》對于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九百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對于物業合同的具體內容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在存在物業糾紛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起訴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來認定被告,并提交有關訴訟狀到法院進行起訴處理。
夫妻一方合同糾紛影響買房嗎
法律分析:不影響。若合同糾紛引發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一方沒有履行債務而購買房屋的,所購買的房屋可能會被拍賣、折價。在實踐中,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引發的合同債務糾紛,大多屬于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但此債務承擔不影響購買房屋。但購買房屋后,所購買的房屋可能被依法拍賣、折價,以清償合同糾紛債權人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