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構成拐賣兒童(怎樣算構成拐賣兒童罪)
怎樣定拐賣兒童?
我支持
拐騙和拐賣有什么區別
拐賣人口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用欺騙、利誘、脅迫等手段,拐騙出賣人口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在當前,主要是拐賣婦女和兒童。
(二)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用欺騙、脅迫、利誘等手段,將他人賣給第三者的行為;不具備這一特征,就不構成本罪。拐賣人口是以違背被害人的意志為前提的,否則也不構成拐賣人口罪。
(三)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這種犯罪,拐賣是手段,謀利才是目的。
?
拐賣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14歲的男、女兒童。
(二)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這里所指的“拐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是指使兒童脫離與父母或者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處所。脫離監護人,則是指使兒童脫離依法對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責監督和保護的人。
(三)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其目的大多數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
拐騙兒童罪同拐賣人口罪,在犯罪手段上往往是相似的,但兩者是性質上根本不同的犯罪。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首先在于犯罪的目的不同。拐騙兒童是為了收養或者奴役;拐賣人口則是將人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出售,從中獲取錢財。因此,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營利販賣,其性質即發生變化,而應以拐賣人口罪論處。其次,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歲的男、女兒童,拐賣人口的對象包括成年人和小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作人質,用以勒索兒童家長的錢財,即不再是拐騙兒童的犯罪,而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
我國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對拐賣人口罪規定了三種不同情節的法定刑:
(一)對拐賣人口情節一般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對拐賣人口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對拐賣人口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在刑法第141條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刑法第184條規定,犯拐騙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拐騙兒童有虐待、奴役情節的;多次拐騙兒童的;引起兒童親屬憂慮成疾或者死亡的,均應依法從重懲罰。
如果無法分清楚拐騙和拐賣,實際生活中又遇到了類似的事情要進行處理的話,應該要委托專業的律師來給自己提供幫助的。面對拐騙和拐賣自己無法區分的時候應該要怎么做,這時候可以找華律網律師給自己制定好的解決方案。
怎樣構成拐賣兒童罪
法律主觀:
1、對象要素:本犯罪侵犯的對象是受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2、客觀要素:本犯罪客觀表現為非法綁架、綁架、收購、銷售、接送或轉移兒童的行為。所謂的綁架,是指行為人利用誘導、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兒童離開家庭或監護人,為自己控制的行為。所謂的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式搶劫受害者,控制受害者的行為。所謂的收購,是指從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那里購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所謂的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被拐賣的兒童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轉讓,是指在拐賣兒童的共同犯罪中,接受、隱匿、轉讓、轉讓被拐賣兒童的行為。3、主要要素:本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犯罪。4、主觀犯罪的,即綁架、轉讓兒童的主觀性能力。只要素,即綁架、轉售兒童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二條對拐賣兒童罪有下列表述(注:因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列為一起表述,有刪節,只保留拐賣兒童的內容):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主要分子;(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三)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式綁架兒童;(四)以出售為目的偷竊嬰幼兒;(五)造成被拐賣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六)將兒童出售到境外的。拐賣兒童是指以拐賣為目的,有拐賣、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的兒童。第二百四十一條對被拐賣兒童或者其有期徒刑、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受。購買被拐賣的兒童,不虐待被拐賣兒童,不妨礙救援的,可以從輕處罰。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救助被收購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救助被收購兒童的主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可以說,拐賣兒童罪屬于行為犯,一般行為人以出售為目的,對兒童實施拐賣、綁架、購買、銷售、交付、交付等行為,可以判處拐賣兒童罪。一般認定構成本罪的,將被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賣兒童的概念
法律分析:拐賣兒童,是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其中,"兒童"一般指14周歲以下的人。拐騙是指行為人以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處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綁架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將兒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收買指在出賣之前支付錢物,購買兒童,收買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販子收買,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親屬收買;販賣是指將已控制在手中的兒童轉賣給他人;接送是指在拐賣兒童過程中,負責藏匿、看管、轉換車船等中間轉運。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關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應當在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后,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拐賣兒童的行為顯然是嚴重違反我國法律的惡劣行為,對社會的安全穩定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