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退房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退房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退房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退房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退房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買房子可以說是家家戶戶的一件大事,所以很多人都會在買房子的時候都會三思再三思。但是難免有一些不和諧的因素。可能會在簽訂之后,有一些后悔的想法。很多人都有這樣一個疑問,簽了購房協議能退房嗎?如果在簽訂購房協議之后又不想要的話,購房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下面我們來一起看一下。
簽了購房協議能退房嗎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后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后,就可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
3、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或者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也會導致購房合同無效,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賠償損失。
4、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5、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相關規定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購房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1、作為開發商在不具備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條件之前的一種協議,認購書具備擔保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的擔保效力。
2、如果認購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符合協議書約定的生效條件時,該協議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開發商和購買人均應按照協議書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3、購房協議是有效的,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4、同時《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你們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成立的,從你們買賣雙方在協議上簽字時就已經成立,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房屋買賣合同從房屋產權進行轉移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
退房協議的法律效力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退房協議上有雙方的簽訂,退房協議就是有效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主觀:
租房退房協議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的基本信息;終止租房的日期約定和雙方權利義務終止的約定;水電等費用的交納;相關違約責任以及其他未盡事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至于合同解除方式,最好以書面方式解除。但是只要能證明口頭解除確實通知到了出租人,口頭解除也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
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主要情況有以下(非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公有住宅用房6個月以上、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故意毀壞租賃房屋;承租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不能實現合同目。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解除的內容以及方式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是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否則約定解除權的條款無效)達成時,也可以解除合同。同時當事雙方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協議解除合同。一般來講,避免房東反悔,購房者應該采取應對的對策如下:1、在與二手房房主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必須提前考慮房價上漲等因素,考慮相關的可能結果,約定好違約賠償責任,并在能夠辦理過戶手續時,及時辦理,避免對方反悔。2、為避免因為房主主張房屋為夫妻共有而最后被判定合同無效,買房人應在簽訂買房合同時讓對方提供確保有權處分所售房屋的證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