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混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混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二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業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并后,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再如,債權人繼承債務人,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或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人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系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法中的混同
混同,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致使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廣義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兩種法律關系同歸于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現象。包括:
1.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于一人;
2.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
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于一人。
狹義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的情況。
合同混同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方式之一。它是指合同項下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二為一,這是基于合同目的消滅二是權利義務終止。其他的方式還有清償,抵消,提存,免除,履行,履行不能等方式。這是狹義的混同,是專指合同法上的情況。
這種方式使合同消滅并非邏輯的結果,而是由于在法律上已經沒有必要存續,所以法律規定因混同而消滅合同,效果更符合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條是關于債權債務混同的規定。
混同是一種事件,即因某些客觀事實發生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不必由當事人為意思表示。
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業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于合并后的企業而消滅。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后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后,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擴展資料:
法律效力
1、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因混同而絕對消滅。消滅效力不僅及于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抗辯權,而且還及于合同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等。
2、當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而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涉及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說合同權利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利益出發,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種情況下,即使債權債務關系發生混同,債權也不發生消滅。
3、在法律另有規定時,混同也不發生消滅債的效力。例如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業匯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兌人)以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未到期前依背書轉讓的,票據上的債權債務即使同歸于一人的,票據仍可流通,所以票據所示之債仍不消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