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多長期限內作出第一審行政判決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幾日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幾日內做出第一審判決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流程如下:
1、起訴,行政訴訟是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人民法院立案后應該在幾日內作出一審判決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如果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是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如果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四十五天審結。
對于民事訴訟,如果案件適用的是普通程序,法院會在30天內安排開庭。對于簡易程序,法院會在被告收到應訴材料后15日內開庭。對于刑事訴訟,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會在2個月或是3個月之內開庭,如果是重大且復雜的刑事案件,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會延長至六個月。對于行政訴訟,一般情況下需要在立案后六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院進行立案是一項訴訟活動,是審判活動的起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或者對公訴案件的情況進行審查,若符合立案的各項條件,就可以進行立案,從而使案件進入審判活動。我國人民法院的立案制度如今由立案審查制變成為立案登記制。
一、法院立案程序為:
1、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3、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二、法院立案步驟: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開始。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發現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發生,依法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環節,是能否正確、及時地立案的關鍵。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對立案材料審查后,分別針對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立案多久作出第一審判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天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案件審理期限,是指某一件案件從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到做出裁判的法定期間。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