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立案偵查期限(派出所羈押期限最長是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期限是兩個月的時間,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明確的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如果實施了逮捕的行為的話,那么之后的一個具體的調查案件的期限是不能夠超過兩個月的,當然的話有一些情況比較復雜的可以適當的來進行延長。
一、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期限是兩個月的時間,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明確的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如果實施了逮捕的行為的話,那么之后的一個具體的調查案件的期限是不能夠超過兩個月的,當然的話有一些情況比較復雜的可以適當的來進行延長。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鶎尤嗣駲z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后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二、公安機關不立案怎么辦
1、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你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再通過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并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在日常生活當中,刑事類型的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是非常復雜的,因為不僅僅要對于當事人的一些基本情況做出一個摸底,還有就是一些證據方面的收集,畢竟這是需要移送給最終的法院來進行審理的,所有的一切都需要講求證據,所以時間上可能會過長。
派出所立案偵查期限是多長
派出所立案偵查期限是多長時間: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派出所立案會不會過期
派出所立案不會過期。
派出所立案后是有期限的。在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如是果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派出所立案偵查是沒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對于逮捕嫌疑人之后的偵查期是有限制的。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派出所受理案件流程為:
1、受理案件,報案人首填寫報案表;
2、接受案件之后,開展立案審查工作;
3、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
4、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 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派出所立案有時間限制嗎
法律主觀:
派出所辦案時間是有限制的,比如說對于派出所來進行相關的 傳喚 類型的辦案手續的話,是不能夠超過12個小時的,當然對于一些特殊的案情比較復雜的狀況之下是可以延長12小時,但是總歸來說是不能夠超過24個小時進行辦理。傳喚、 拘傳 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 逮捕 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派出所立案結案不得超過多久
派出所立案結案的時間是根據案件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的,如果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治安類案件,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辦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通過相應的審批可以延長偵查期限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派出所正常立案偵查時間是多久
法律主觀:
派出所正常立案偵查時間是兩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