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剛簽了可以改嗎(購房合同簽完了還能反悔嗎)
求問,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更改可以嗎?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記。這種情形下即是說合同未備案,那么購房合同是可以進行更名的。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但是該商品房未竣工驗收。在這種情形下也是有可能進行更名。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而且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這種情形下則不能再對合同進行更名了。根據國家七部委頒布的《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規定:“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因此,合同備案后不能通過更名來進行交易。
購房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因此購房合同是有效的法律文書,合同能否更名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購房合同怎么樣更名?
據上所訴,在前兩種情形下,購房合同是可以進行更名,那么這兩種情形下,購房合同如何來進行更名呢?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記。這時只要同房產商協商,把合同注銷,以其更名人的名義重新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就可以了,此種情況不涉及稅費。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但是該商品房未竣工驗收。這種情形下要到市有關單位開具未竣工檢查報告,并由開發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時只需支付相關手續費用。
另外,雖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而且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這種情形下不能再對合同進行更名了。但是可以在產權證辦理出來后再以贈予的形式將產權證的名字改在更名人的名下,這實質上是一種房產繼承了。
三、購房合同更名費用怎么算?
現今房地產市場上開發商通常的做法是:購房者需要進行更名,他們都將收取更名手續費,這一收費雖然沒有政策依據,但基本上所有樓盤都是這樣做的,可以說是不成文的行規。對于以下三種情況進行合同更名開發商普遍都將收取同樣的費用:
一是只交了定金;
二是簽了正式合同并付了首付款的;
三是簽了合同并已辦完按揭手續。
目前到房管部門撤銷合同不收取費用,但在具體辦理過程中存在費用變化情況以房管局解釋為準
購房合同簽過字是否可以更改
法律主觀:
簽了購房合同 可以變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所以,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變更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 示范文本》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本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中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不合理的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所以對于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還可通過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來實現。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渡唐贩抠I賣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八條對本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中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不合理的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購房合同已簽定金交了可以改合同嗎
法律主觀:
購房合同已簽訂,還能更改房主。依法成立的購房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必須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主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條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房產證沒辦下來,購房合同已簽,能修改合同把名字改了嗎?
簽訂了購房合同后,房屋所有人能否更名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
第一種情況: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記。只需同開發商協商,把之前簽訂的合同注銷,重新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就可以了。此種情況不涉及稅費,處理起來比較簡單。
第二種情況: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但商品房尚未竣工驗收。此種情況還是可以更名的,但是相比第一種情況麻煩不少。需要開具未竣工檢查報告,并由開發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時更名需支付相關手續費用。
第三種情況:如果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則無法進行更名。但是,在產權證辦出來以后,需要按規定支付相關稅費。
拓展資料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不動產買賣合同的主要類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復雜的形態。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筑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2、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成立條件。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行政干預強烈。由于土地房屋類不動產價值巨大,對國計民生影響很大,國家對房地產行政監管相對較為嚴格。如國家實行登記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實行限購政策等。
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修改嗎?出現爭議怎么解決?
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修改嗎?
許多購房者對開發商提供的標準格式合同全部服從,大筆一揮了事。其實格式合同是由房地產交易的主管部門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性,但并不具有針對性。
建設部1998年2月發布《關于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商品房銷售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開發商不得使用強制性的格式合同,購房者有權對合同內容提出變更和修改。據此,購房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對商品房的要求及開發商的承諾修改格式合同,修改的內容作為原格式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原格式合同具有同等的合同效力。
出現爭議怎么解決?
對于開發商而言,千般會選擇仲裁,一則是仲裁具有高效的特點,一裁終局符合市場經濟迅速解決糾紛的要求,開發商不必花費太多精力;二則開發商實力相對較強,可以聘請專業律師為其出謀劃策,贏得仲裁。
對于購房者而言,可以選擇訴訟,一則訴訟費用相對低廉,相對于開發商,處于弱勢的購房者訴訟時間可以不計,但訴訟成本則會考慮;二則訴訟具有可救濟性,如果仲裁裁決實體錯誤,也只能一聲嘆息、后悔,而若訴訟裁決實體錯誤,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會再審改判為其討回公道。
盡管法律法規并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采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范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并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格式文本。
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議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于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并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文件使用。
簽了購房合同后能改合同嗎?簽時要注意什么?
可以改的,不過要在律師的見證下。合同簽署雙方的同意下才可以改的!購房者尤其需要關注以下幾項基本問題:
1、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盡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相互沖突,尤其是不能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沖突;文字表述要清晰、準確;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明確,如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師樓,而應是項目立項批準文件的投資建設單位,也不能以上級主管單位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簽字人應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2、合同上的項目名稱,一定要與項目位置聯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標明項目位置時,一定要具體、明確,如××市××區××街××號××花園××號樓××層××房。
房屋的戶型、面積一定要標示清楚,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原則等要明確說明,如以建筑面積計價還要標明使用率。
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準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之后,這一內容的表述一定要詳細、具體。如技術的等級、材料的品牌、內部設施的種類、負荷標準、供應能力等一一予以說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說明安裝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產權保證等都應詳細、具體的加以說明。同時合同中一定要確定物業管理單位的產生辦法或具體的物業管理單位以及物業的收費標準,并對房屋整體結構、各部位配套設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給予明確規定。
5、違約責任的約定一定要對等,否則最終吃虧的是消費者。一般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事項包括:
(1)簽訂認購書后,購房者不買房或要求換房,開發商不賣房或要求換房;
(2)購房者不按期付款;
(3)開發商不按期交房;
(4)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
(5)房屋裝修標準、質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產權過戶手續不全或不能按期辦理。
買房合同簽了,還能變更或解除嗎?
購房合同屬于經濟合同,經濟合同簽訂以后,它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各方都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履行,不能單方面隨意變更或解除,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但是有的經濟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客觀情況發生的變化,致使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就產生了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是當事人經協商自愿簽訂的,當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而變更或解除。這是符合合同自愿簽訂的原則。由于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因此,當事人在協議變更和解除合同時不能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變更和解除無效。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指一些重大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等)。例如,購買者和售房單位簽訂了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在房屋交付前,發了洪水,使所買賣的房屋被洪水沖塌。這就屬于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因此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并不能預見洪水過些日子會發生,同時他們也無法避免洪水所帶來的損害。
(3)當事人一方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在當事人一方違約,致使實際履行對非違約方來說已經不需要的情況下,若仍要求當事人各方繼續履行,則對非違約方十分不利。因此,在當事人一方違約致使履行成為不必要時,應當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是指履行達不到非違約方所期望的目的,即達不到合同的目的。一切合同都是當事人為達到目的而訂立的,當這種目的已經不能達到時,它就失去了繼續存在的必要,應當變更或解除。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在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未達成一致之前,原有的經濟合同繼續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故拒絕履行,如果一方任意變更或解除合同,應負違約責任,賠償對方的損失。""。"
購房合同能改名字嗎?
如果購房合同未備案,雙方協商一致,是能改名字的。但如果購房合同已經進行了備案,就不能辦理更名手續了,只能在辦理出房產證且貸款還清后才可以去房管局辦理房產過戶的手續更名。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簽了購房合同可以改名字嗎
1、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記。這種情形下即是說合同未備案,那么購房合同是可以進行更名的。
2、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但是該商品房未竣工驗收。在這種情形下也是有可能進行更名。
3、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而且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這種情形下則不能再對合同進行更名了。
購房合同是根據《民法典》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因此購房合同是有效的法律文書,合同能否更名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如果購房合同未備案,雙方協商一致,是能改名字的。但如果購房合同已經進行了備案,就不能辦理更名手續了,只能在辦理出房產證且貸款還清后才可以去房管局辦理房產過戶的手續更名。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