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在執行之前可以有什么要求(死刑犯執行現場)
死刑犯執行死刑前,根據家鄉的習俗,可以換上壽衣執行槍決嗎?
家屬能不能讓死刑犯穿上壽衣,這個其實可以穿,只是時間是在執行死刑之前,一般死刑犯都能穿上一些囚衣之外的新衣服去面臨死刑執行,這些新衣服可以是普通衣服,同時也可以是壽衣,看你怎么穿了。
死刑犯執行死刑前,根據家鄉的習俗,可以換上壽衣執行槍決嗎
因為這件衣服的象征意義比較特殊,雖然死刑犯是將死之人,但出于各種考慮,看守所和司法部門一般不會允許死刑犯穿壽衣執行槍決的。不過,如果是將死刑犯槍決之后,尸體拉往殯儀館之后,家屬是可以給他換上壽衣的。死刑犯,是被剝奪了所有政治權利的人,但也有基本的人權。除非個人有其他捐贈器官和遺體的意愿。執行完畢后,還是應該按照喪葬習俗火化,入土為安。
死刑執行前,需要得到最高法院的回執,一般收到回執后,在一個星期內都會執行死刑,這個時候基本上都會通知家屬來給死刑犯見最后一面,給死刑犯給家屬交代最后的遺言,這個時候家屬可以給死刑犯一些衣服在上路的時候穿,這些其實是允許的。
這個時候也是家屬見到死刑犯最后的機會,錯過了這次機會,后面就只能到領取骨灰的環節了,所以執行死刑后是不可能讓家屬接近的,甚至可以說家屬其實只是知道大概時間執行,具體哪一天根本也不知道,整個流程不允許其他人接近接觸的,所為的壽衣在執行后不可能穿上。
當然也可以把那些普通的新衣服當做壽衣來穿的,在拉到殯儀館里面,還是會對尸體進行簡單的修復后,整理好尸體身上的衣服,這些衣服就是死尸身上的衣服,也就當做了最后的壽衣來使用,完成這些后直接進爐火化,家屬等到通知的時候領取骨灰。
家屬只有一次接觸死刑犯的機會
那就是在看守所里面最后跟家屬見面交代遺言的機會,這個時候是唯一一次可以給死刑犯送衣服的時候,這個時候衣服你就可以送壽衣了,只是一般壽衣死刑犯不會穿的,而是選擇自己最喜歡的新衣服跟著自己去上刑場。
死刑犯一般都不是什么老年人,而喜歡穿壽衣的都是老年人,死刑犯都是一些非老年人,所以對主動穿壽衣是非常不感冒的,當然自己不愿意傳上去赴死,那后續也就沒有機會被動穿了,換壽衣要看家屬給什么 或者說自己是否愿意穿,還有就是是否允許而已,正常來說就是這樣。
大多數死刑犯,都是在人生中的大好年華時提前走向了終結。人固有一死,但這樣的死亡方式實在是太過可悲和凄涼,所以說,在生活中一定要做個遵規守法的公民。法律是不講情面的,違法犯罪必須要付出相應的代價。
死刑執行前有什么要求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那么死刑執行前有什么要求?我為大家進行介紹。
死刑執行前有什么要求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檢察院臨場監督。在執行死刑時,檢察院應當派員臨場監督。檢察院收到同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臨場監督通知后,應當查明同級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和執行死刑的命令。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監督執行死刑的場所、方法和執行死刑的活動是否合法。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處決罪犯的布告要選擇在適當范圍內,適當地點張貼,以使人民群眾了解情況。禁止游街示眾或者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執行死刑的要求是什么
死刑判決標準要求如下:
1、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院執行死刑前的情形都有哪些
執行死刑前停止執行的情形:執行死刑前下級人民法院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執行前罪犯具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等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或者罪犯正在懷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死刑犯執行死刑前,可以有什么要求?
人之將死,其言也善而已,做的便通。規定是具體經辦人,不想再節外生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所以僅僅是要提合理的,能夠實現的要求才行。
死刑犯的合法遺產可以提出分配、贈與和繼承給某某人或某某單位的請求。
假設某死刑犯有合法的遺產100萬,死刑犯是可以向司法單位請求律師代理文書后,把自已的遺產給捐贈給某某個人或者是某某單位,也可以是讓律師起草法律公文后,讓某某個人繼承死刑犯的合法遺產,這是法律允許的。
死刑犯有檢舉揭發或為公安提供重大破案線素的要求。
一般來說,由于對生的渴望,此時的死刑犯只要有一點立功減刑的線素,都會向看守所管教干部提出請求。不過,此類的機率并不大,因為重大破案線索,也不是那么好找的。
死刑犯有重大發明和創新專利,可以向看守所提出請求。
此類腦瓜子聰明絕頂的死刑犯,經研究,中院可以暫時延后推行死刑日期,待檢驗發明成果的結果如何后,再作決定。
死刑犯可以有選擇執行死刑方式的要求。
死刑犯知道來日不多,此時的死刑犯有的會有對死亡產生莫名的恐懼感,這種死亡逼近的滋味,會讓死刑犯產生高度的緊張感。為了緩解壓力,有的死刑犯會有選擇快速被執行死亡的死刑行刑方式的請求。
死刑犯有見家屬最后一面的要求。
出于人道主義關懷,事實上,在法律上,也是允許被即將執行死刑的犯人與家屬見上最后一面的。死刑犯與家屬見上最后一面,一般只有五分鐘的見面時間。此時有家庭的死刑犯,一般都會說要親人照顧好自己、也照顧好小孩,并讓小孩好好讀書,遵紀守法,別做違反法律的事情等等一些警世的遺言。然后就是一步三回頭戀戀不舍的神情,并最終走向行刑室,那也是生命的終點站。
死刑犯可以提出死亡后捐贈身體器官的請求。
有的死刑犯自知罪孽深重,此時幡然醒悟,覺得此生如果能通過捐贈身體器官給需要動手術的人,也算是能減少罪過,能讓自已的良心得到一些寬恕。不過,捐贈死亡后身體的器官,這也是個非常嚴肅的事情,需要很多程序,能不能批準,那就是專業機構和有關單位的具體亊情了。
死刑犯可以要求看守所為自己準備一頓豐盛的用餐,雞鴨魚肉都可以滿足,但是飲酒一般不被允許,也算是死刑犯最后品嘗人間的美食。死刑犯還可以要求看守所找幾個不錯的監室室友陪自己敘敘話,暢談一下人生,感悟一下生命,說出自己內心最后的告白。死刑犯甚至還可以要求看守所提供飲料、香煙,這些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同地方掌握的標準不一樣,寬松的地方是允許的,嚴格的看守所是不允許的。
最后,一般死刑犯會見親友會安排十分鐘左右的時間,但是如果死刑犯要求適當延長,法官也都會允許,因為這也是人之常情,稍微多敘會話,對死刑犯可能是極大的安慰,也是他最后的心愿,作為法官也都是人,會從人性化角度盡量滿足死刑犯這一要求,一般不會讓其帶著遺憾上路。總之,做一個誠實守信、本本分分的人,珍惜自由和現在的一切,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實實做事,干啥都行,千萬別違法犯罪!
死刑執行前為何要求死囚張開嘴?
正所謂死者為大,死刑犯在執行之前都是尊重他們的一些想法,再者就是死者為大,畢竟死者死了也要有一點像樣的尊嚴,現在的人對于死者的尊重就是這樣。
看看殯儀館里面的化妝師,他們的工作就是為了能讓死者死了以后容貌好看一些,這樣最后的路程會有一些尊嚴,以及比較體面的樣子,死刑執行其實也是一樣的道理,死刑犯被綁住雙腳庫管,跟槍擊后腦勺讓死刑犯張開嘴,這些其實都是為了留住死者的最后尊嚴,讓死刑犯死的時候能體面一點點,不用顯得太恐怖跟狼狽。
首先死刑犯張開嘴只是對槍決而言,一般槍決打心臟跟打后腦,打心臟什么都不用做,就是直接等死,但是打后腦勺不一樣,子彈會擊穿到嘴巴里面,穿透下顎,攪碎口腔,整個面部下半部分會爆碎,非常的惡心恐怖,所以這樣會造成尸體太嚇人,處理起來不方便,同時死者死得太難看了。
張開嘴子彈直接穿透,從嘴巴里面穿出來,這樣可以保留完整的面部,同時在執行前死刑犯會緊張精神崩潰,所以讓死刑犯張開嘴,其實也是一種分散死刑犯注意力的一種方法,在死刑犯張開嘴分散注意力的一瞬間直接開槍,死刑犯沒有反應就已經失去知覺直接死亡,這樣可以減少死刑犯的痛苦。
而幫褲子也是一個道理,并不是說擔心死刑犯逃跑,而是防止死刑犯在執行之前精神崩潰,導致過度緊張而生理機能崩潰,一般死刑犯在執行前幾分鐘都會失控到大小便失禁,這種并不是死后大小便失禁,而是在執行前幾分鐘就會出現,綁住雙腿褲腳,目的就是防止大便流到外面來造成不體面以及處理不方便。
注射死刑就不用這樣了,注射死刑不用這樣做,只是綁在床上,半個小時內分別注射三種不同的藥物,讓死刑犯最終心臟停止跳動死亡,死得比較安靜以及沒有那么多的感覺,而且死相也是比較安詳不會太嚇人,跟正常死亡的樣子沒有多少區別。
第一種就是注射讓人失去知覺意識的藥物,這種可以讓死刑犯短時間內陷入深度沉睡昏迷,然后再注射讓肌肉松弛放松的藥物,這樣為了保證死刑犯在最后死亡的過程中肢體不會發生抖動變形,最后就是注射讓心臟永久停止跳動無法恢復的藥物,這種是高濃度氰化鈉,一分鐘左右讓死刑犯徹底死亡,表情沒有痛苦扭曲變形的樣子,也沒有外傷死得比較有尊嚴,比槍決干凈很多。
死刑犯在執行死刑時,怎么驗明正身,需要驗DNA嗎?
死刑是依法剝奪公民生命權的刑罰處罰。無論在中國還是外國,都是最嚴勵的刑罰處罰。為了保障死刑命令的準確執行,避免張冠李戴,錯殺無辜,在執行前,還要對死刑犯最后驗明正身,但不需要進行DNA檢驗。
驗明正身
所謂驗明正身,對罪犯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認真查問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住址、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并將本人同案卷中被告人照片相對照,以驗明正身,最后還需要對被執行人拍照存檔以備核查。
實際上驗明正身是法律規定的一種程序而已,就現在的司法制度而言,到執行死刑的時候,前邊對于被執行人的身份,不知道核對多少次了,不可能出錯,當然了,驗明正身的人員都是一審人員,對于被執行人是非常熟悉的,對于冒名頂替,基本是不可能的。
死刑犯被槍斃的流程和審判的流程如下
第一:公安機關抓到死刑犯,會調取死刑犯的戶籍,在詢問筆錄中,以及把死刑犯的戶籍上的照片,信息和他本人核對,并且簽字。
第二:死刑犯關在看守所,逮捕后檢察院也會詢問死刑的真實名字和信息,核對是否和公安機關調取的一樣。
第三:到了法院審判,死刑犯在法庭上也會被法官詢問,他是否就是起訴書上指控的人,名字,身份證號碼,住址等,全部核對清楚再審判。
第四:死刑判下來死刑,自動上訴,高院也會來看守所提審,與死刑犯碰面,詢問死刑犯的身份證信息。
第五:一般死刑犯在看守所最少都要關二年,看守所的管教也會在死刑犯入看守所的時候核對他的信息,戶籍,身份證號碼這些。二年的時間,足夠確認死刑犯的真實身份。
第六:最高院下達死刑執行令的時候,檢察院,法院,公安,都會在現場,宣讀死刑執行令,死刑執行令上有死刑犯的名字,身份證號碼,戶籍住址等,罪名,判決結果,讓死刑犯確認,簽字。
第七:簽字后,帶死刑犯去見家屬,最后一次確認死刑犯的身份,家屬確認。
第八:以上流程所有走完,死刑犯的身上根本不需要DNA,判決書,死刑執行令,死刑簽字的執行令,告知書,執行都可以證明死刑犯就是死刑犯,如假包換,沒有掉包。
第九:從看守所拉出去,槍斃。
驗明正身不可出錯
盡管從拘捕判刑,從公安局、檢察院到法院,已多次核對過罪犯的身份。但最后時刻,還是要慎之又慎,避免音同字不同,錯殺無辜。畢竟殺人不是割韭菜,腦袋掉了再也無法安上,犯下無法挽回的嚴重錯誤。
死刑犯身份核對無誤后,罪犯在法律文書上簽字蓋手印。依例會詢問他們有無遺言、交待的后事,在執行前會見家屬,與親人告別。所有的法定程序走完,武警或法警會將死刑犯從看守所提出,押解刑場執行槍決。應該說明的是,刑法頒布前,槍斃死刑犯時會召開公判大會,會后游街示眾,并張貼布告,讓民眾了解他們的惡行,宏揚正氣,震懾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一般而言,具體負責驗明正身和宣讀死刑命令的是一審法院的法官(承辦人),負責監督的則是檢察機關的公訴人或刑罰監督科的工作人員,他們具體審理案件或參與庭審,對于死刑犯的基本信息和體貌特征了如指掌,根本不可能執行錯人,所以驗明正身無需做DNA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