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爺爺奶奶有探視權嗎(離婚后爺爺奶奶有孩子的探視權嗎)
離婚后爺爺奶奶有沒有探視權
爺爺奶奶沒有法定的探視權,探望權是父母的法定權利,但是由于爺爺奶奶和孩子的特殊關系,對爺爺奶奶的探視權還是應該保障的,爺爺奶奶要探望孫子和孫女,則應得到直接撫養孩子的監護人的許可才可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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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爺爺奶奶有探視權么
法律主觀:
離婚后爺爺奶奶沒有探視權,因為民法典規定的探視權只有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父或者母才會具有。爺爺奶奶想要探視孫子女,需要經過撫養孩子的雙方父母同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新民法典規定爺爺奶奶探視權
一、爺爺奶奶有探視權嗎
1、沒有探視權,爺爺奶奶沒有直接的探視權。探視權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種權利。如果孩子的撫養權給了母親,一般父親是有探視權的,這在《民法典》第1086條里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法律上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其他近親屬,比如孩子的爺爺奶奶,是否有探視的權利。
2、父親或者母親對孩子的探視權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可以由父親或母親本人行使實施,其他人是不享有這項權利的,也不能夠代替行使。但爺爺奶奶探望孫子是人之常情,一般可以在直接撫養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允許下進行,如果在不允許的情況下堅持探望孩子則侵犯了監護人的監護權。
3、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6條【父母的探望權】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律師分析:
這涉及人情方面的問題,屬于道德倫理調整的范疇,相關部門在以后的司法實踐中應給予完善,可判決離婚前與孩子長時間生活居住,并承擔過撫養義務的近親屬有部分探望權。
盡管《民法典》確實沒有規定其他的近親屬享有探望權,可是,在民法中,只有物權編法規定物權法定主義。而在民法的其他部門,不存在權利法定的問題,就是說,在債權法規、人格權法規、身份權法規中,法律規定的權利是權利,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只要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的,合乎情理的,符合人性的,符合民事習慣的,都可以認定為是權利,都可以尋求法律的保護。
在現實中,說法律沒有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就認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沒有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不符合人性和情理,違背民事習慣。
我國的婚姻家庭問題,都是按《民法典》來解決的,關于離婚后的子女探視問題,只規定到父母一層,存在漏洞。因為祖父母并非直接血親關系。但是從感情和親情上來說,孩子和祖父母不應該被隔離,祖父母對孩子的愛,有利于孩子成長。
三、離婚后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嗎
離婚撫養權是可以變更的。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后爺爺奶奶有探視權嗎?
一、 離婚 后爺爺奶奶有 探視權 嗎 探視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權利。我國現行《 婚姻法 》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實施,其他人不享有此項權利,也不能代替行使。也就是說,爺爺奶奶要行使對孫子女的探望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爺爺奶奶要探望孫子女,只能通過孩子的父親行使探望權的時候陪同探望。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現實生活中,如果離婚后的一方行使探望權受到阻礙的時候,是可以過 訴訟 來解決的,一般都會得到支持。但判決生效后,如果承擔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話,法院是很難直接 強制執行 的,只能通過對義務人罰款拘留等間接的方式,來迫使他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二、如何爭取探視權 (一) 行使探視權——協商方式,協商不成請求法院判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 法院可以中止探視權的情形 當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權的權利”。 (三) 法院可以終止探視權情形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四) 爭取探視權,應該具體明確探視權的相關問題——時間、地點等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對于孩子的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等問題,進行約定。從具體情況出發,衡量當事人的生活情況,調解出相對適合的時間地點,既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也不影響離異男女今后的生活。因此在 離婚協議 中,探視權應該受到重視,如果僅僅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法律中有規定,探視權是父母享有的,而作為上一輩的人,比如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實際其實并沒有探視權,若需要對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進行探視,那么只能通過孩子的父母行使自己的探視權來探望。若一方在行使探視權的時候,有嚴重危害子女利益的情形,那么可以中止探視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