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買房能寫兩人名字嗎
買房沒有結婚證可以寫兩個人名字嗎
法律分析:沒有結婚買房子也是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的。房產證上可以約定寫兩個人的名字,房產證上對于名字的個數并沒有規定,可以寫多個名字。房屋作為不動產,物權需要進行不動產登記,發放不動產登記簿才能證明權利的歸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不領結婚證買房子可以寫兩個人名字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房產證寫名字不受婚姻關系的限制,子女和父母的名字同樣可以寫在一起。如果你們是結婚再買房,即使房產證寫一個人的名字,同樣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動各占50%,如果是未婚買房,那必須寫兩個人的名字,合同主頁第一頁在房產比例上寫上各占5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沒領結婚證買房子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嗎
法律分析:雙方沒有結婚,買房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房產證寫一方還是雙方的名字由雙方自行決定,法律不予干涉。如果房產證上寫了雙方的名字,則房子屬于雙方共有,如果雙方最終結婚了,則房子是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果雙方最終分手了,則也按共有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沒領結婚證可以在房產證上寫雙方名字么
法律分析:可以。其實,買房時可以寫上幾個人的名字都可以,通常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在辦理房地(房產證)時就有區別了,房地產權證是一人一證,第一業主即共同購買人的順序第一人名下是《房地產權證》,在占有房屋份額那欄填的是共有,而其他人共同人持有的是《房地產權共有(用)證》,在占有房屋份額那欄填的是共有。兩證的顏色上有分別,一個是藍色,一個是綠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未領結婚證買房可以寫雙方名字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沒有領結婚證,不影響房產證添加兩個人名字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沒領證買房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嗎
法律分析:沒領結婚證買房能寫兩人名字。但因為沒領證,雙方之間不存在夫妻關系,如果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視為共有關系,屬于按份共有,如果能夠明確出資額的,在分割時,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劃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沒領結婚證房子能寫兩個人名字嗎
法律分析:
可以的,因為買房子寫房產證的名字是完全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的,如果要是寫夫妻雙方的名字,是不需要提供結婚證的,所以說沒領證買房子,也是可以加上女方名字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