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中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網絡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1、以網絡為傳播媒介的行為:虛假廣告、泄露商業秘密和侵犯名譽。2、侵犯域名權的行為:搶注和混淆。3、侵犯網頁著作權的行為:抄襲和淡化。4、侵犯內容著作權的行為:網絡傳播和復制。5、以鏈接為手段的行為:深層鏈接和加框鏈接。
在當今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網絡的存經已經趨于普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頻頻出現,損害了多數人的利益,對于網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很多種類很多人不能很好的認識。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下面我們聽聽我的看法。
一、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1) 以網絡為傳播媒介的行為:虛假廣告、泄露商業秘密和侵犯名譽。
通過網絡發布虛假廣告、侵害他人商業秘密,通過網絡捏造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信譽等。
(2)侵犯域名權的行為:搶注和混淆。
域名雖然與商標一樣,具有標識性作用,同屬知識產權法保護范圍,但保護程度有不同。商標法不僅禁止相同的商標,而且相近的、構成實質性類似的商標都將被禁止。“域名淡化”是指故意注冊與他人商標權相同或者相近的域名,借此諷刺、詆毀或損害商標權人的聲譽。
(3) 侵犯網頁著作權的行為:抄襲和淡化。
(4) 侵犯內容著作權的行為:網絡傳播和復制。
網絡經濟俗稱“眼球經濟”,要獲取商業機會,前提就是要吸引網民的注意力,而要確保這一點,豐富、全面、獨特和大量的信息內容,是必不可少的。有些網站,擅自將他人的版權作品上載,供網民瀏覽,導致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新權利的最終確立;有些網站,徑直抄襲其它網站的數字化作品內容.
(5) 以鏈接為手段的行為:深層鏈接和加框鏈接。
深層鏈接還有一個變種,就是“加框鏈接”(又稱鑲邊鏈接),它將網頁分割成不同的區間,每一個區間都可以呈現不同的信息數據內容。此種技術可以將他人網站的信息數據呈現在自己的網頁某一視框中,而該網站的其它內容仍然存在,使用者進入運用加框鏈接的網站,并以加框鏈接到他人網站的內容時,屏幕上顯現的網址不是被鏈接的網站地址,而仍然為使用了加框鏈接技術的網站地址。
(6)埋設關鍵詞的行為:爭奪注意力。
網絡上的信息浩如煙海,網民們要快捷、準確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內容,就必須依靠搜索引擎。網絡上有很多供人使用的搜索引擎,它們的工作原理是:依據網民敲入“關鍵詞”在網絡上搜尋含有特定“關鍵詞”的網頁,例如:我鍵入“中國”和“法律”兩個關鍵詞,則搜索引擎就會在網絡上搜尋同時含有“中國”和“法律”兩個關鍵詞在內的網頁,然后將搜索結果顯示在網民的屏幕上。有些搜索引擎甚至會將含有更多關鍵詞的網頁排在前面。
二、我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規制有哪些發展?
立法的發展與完善
傳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已有規定,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卻常常無“法”選擇,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質上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因此應主要補充和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輔之以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補充和完善。
1、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補充和完善
第一,完善一般條款,增加例舉條款。重點在于一般條款的構建上。種種情況表明,我們有必要對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作出明確的界定,并且這種界定要有可以合理的擴大適用的范圍,例如有人將其定義為“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取網絡用戶資源的行為”。并且注意《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圍既要針對網絡空間的特性,又要與傳統法律相協調,在基本法學理念和法律規范的指導下進行修改。
互聯網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與傳統實體市場競爭行為不同的新特點,由于相對細化的規定是為了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畢竟執法者和司法人員還是習慣于在法律中尋找具體的明確條款,同時對經營者也是一種明確的指導。因此,法律有必要增加若干條文將一些實踐中常見的網絡不正當競爭的表現例舉出來,這樣可以方便司法機關和普通民眾加以認定、適用。
第二,完善對法律責任的規定。這部分主要是針對加重對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和增加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義務來說的。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當事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種,而該法中規定的民事責任又多是一般民事責任。但是這種采用一般民事責任的做法,僅是讓當事人無利可圖,目前已明顯不足以震懾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所以,應考慮對惡性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從法律上規定其承擔“加重民事責任”或“懲罰性民事責任”,并明確加重或懲罰賠償的幅度,以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保護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斗爭的積極性。
2、輔助性的立法對策
當務之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出臺關于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適用的司法解釋,以應付當前日益增多的糾紛與訴訟,改變法律適用混亂的局面,促進法律理解與適用的統一。此外由于網絡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新的專門的法律,在制定新的法律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外國法的相關經驗,如美國1996年通過了《經濟間諜法》,1997年通過了《電子通信隱私權保護法》,德國1996年制定了《信息和通信服務規范法》,法國的《互聯網絡憲章(草案)》,都可以為我國所借鑒,制定保護網絡競爭當事人商業秘密的《商業秘密法》,及更好地管理和服務于網絡環境的《網絡信息服務規范法》等等。
3 、執法的發展與完善
要規范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完善執法機構,強化司法部門對競爭秩序的司法審查和法律引導。現代世界各大國都有專門的反不正當競爭的執法機構,并賦予其準司法權,獨立從事反不正當競爭的執行活動,與一般的行政機關有所區別。對此我國可以加以借鑒外國的做法,賦予專門執法機關以準司法權力,可以使其能夠主動地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有效地監控和干預,并作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禁令和裁決。
綜上所述,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主要是侵犯權益,抄襲等來謀取自己的利益。如果在生活中面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者面對這些網絡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受到損害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利益這樣的問題時可以咨詢律師來解決問題。
什么是網絡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經營者違反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其本質的特征是采用違反商業道德、商業慣例的手段進行競爭。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在市場競爭中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可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在網絡環境下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破壞公正經營秩序的行為。
一、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通過網絡銷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以及具有虛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網絡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產地、生產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此類案件為現階段工商部門查處最多的。
(三)網絡交易中的欺騙性有獎銷售、巨獎銷售。如擁有中國人網站的沙嶺網絡公司曾在網絡上提出“建10分鐘網頁,可得一套住房”。
(四)利用因特網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如北京市普天新能源技術開發公司訴北京市中北高科機電公司司法文書上網不正當競爭案、泉州聯盛輕工企業有限公司訴泉州仕達斯制衣公司“旗牌王” 糾紛案。
(五)網頁抄襲。如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漆廠狀告徐州某裝飾公司案。
(六)侵犯商業秘密。電子郵件的普及、國際信息網的運用與電子商務的開展,以及爾虞我詐的虛擬商場、不擇手段獲取商業利益的情形使得商業秘密時時處于岌岌可危的狀態之中。例如利用管理網站的優勢,隨意竊取、泄露或使用上網企業與個人的具有商業價值的保密性資料信息;員工利用電子郵件有意或無意地傳送企業秘密商業信息;以FTP傳輸文件、BBS電子公告板、新聞組和遠程登錄等方式都可能造成對商業秘密的侵害。
(八)域名糾紛。一些單位和個人將他人的商標、廠商名稱、國際組織名稱、網站名稱、名人姓名等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再高價出售給商標、廠商名稱所有者牟利或利用他人知名商標、名稱的良好商譽達到混淆、引誘、誤導消費者訪問以攫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目的。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行為主體為經營者。經營者是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里所說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了經營活動的主體,而不論其是否有法定資格或能力。這里所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后者包括非法經營者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二)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四)行為主體存在主觀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 【禁止仿冒】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九條 【禁止虛假廣告】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有哪些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分析:一、欺詐性交易方法:包括4種: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既是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二、商業賄賂行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采用行賄手段以獲得競爭優勢的行為。它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的區別在于,賄賂所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在交易對方的正規賬目中予以反映。三、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使公眾知道的方法,對產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四、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所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分析: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等流量劫持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