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利息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欠款利息怎么算的計算方法)



欠款利息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欠款利息怎么算的計算方法)
欠款利息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欠款利息怎么算的計算方法)
法律主觀:
工程欠款,在建筑工程中時有發生,這極易給承包人造成大損失,所以很多承包人在追討工程欠款時,都會盡可能追償到最大的補償。欠款利息,就是承包人可以追償的一項補償費用,但欠款利息怎樣計算、從何時計算,又是很多承包人都不清楚的事情。 工程欠款可以追討利息 現實生活中,建筑工程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時,總能找到各種各樣的理由,如工程質量有問題,資金周轉困難等等,但這是都不應是發包人不付工程款的根本理由,很多時候就是一種借口。 對承包人而言,一旦發現對方沒有按時支付工程款意向的,就應及時催款,并要求對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擔違約責任。 但實踐中,建筑合同中有時沒有明確約定欠款利息事宜,以致有部分人疑慮能不能向發包人追討欠款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因此,建筑工程雙方有約定利息從約定處理,沒有約定可要對方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同時根據該解釋規定,工程欠款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如建筑工程雙方就工程欠款事宜無法協商一致,準備委托建筑工程律師法院起訴的追償,要及早進行,法律規定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拖欠行為起算,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起訴的,法院將不再保護。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