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間有撫養義務嗎(兄弟姐妹之間有贍養義務嗎)
兄弟姐妹的責任與義務
法律分析: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2.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3.兄弟姐妹之間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妹妹有義務贍養哥哥嗎
法律主觀: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在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應由他們的父母 撫養 ,因而他們相互之間不發生 扶養 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在特定條件和特定情況下,兄、姐與弟、妹之間會產生有條件的扶養義務。當然,法律對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的規定,主要是從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來確定的,因為他們是血緣關系最密切的同輩旁系血親。對于半血緣的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以及沒有血緣關系的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間也將產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上有規定哥哥要撫養妹妹嗎?
哥哥一般情況下是沒有撫養妹妹的義務,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的撫養義務由其父母承擔,除非是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妹妹,哥哥有負擔能力的,有扶養的義務。
法律分析
兄弟姐妹的扶養義務是有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父母死亡或者無能力繼續撫養未成年孩子時,有能力的哥哥對未成年的妹妹有扶養的義務,直到妹妹成年,同理,有能力的妹妹對于已經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的生活來源的哥哥也具有扶養的義務。當然,以上的情形須是滿足扶養人都是成年的,而被扶養人未成年或者是喪失了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有病、殘的成年兄弟姐妹有一定的扶養義務。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4、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姐姐是否有撫養年幼弟弟的義務?
根據我們國家的婚姻法和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父母對于孩子沒有撫養能力,這種情況下,兄弟姐妹是有扶養義務的。那么對于這個只有兩歲的孩子來講,姐姐的撫養義務是不可以拒絕的。
本案中,一對需要靠低保生活的夫妻,在他們生完二胎的幾年之后,兩人的身體和經濟情況逐漸惡化,沒有能力照顧未成年的孩子,讓其健康成長。于是二人便想到把2歲的弟弟交給自己22歲的大女兒來扶養,可他們卻沒想到這一決定遭到了大女兒的強烈反對,最終,夫妻倆因為此事,將自己的親生女兒告上了法庭,要求大女兒對未成年弟弟承擔扶養責任。大女兒在學習上非常刻苦,大學期間所有費用都是靠獎學金和助學金來解決的。經過幾年的學習,大女兒終于畢業了,充滿著對未來生活的期待和幻想,準備運用自己在大學期間所學的本領和知識在社會上好好闖蕩一番。面對此等“晴天霹靂”,大女兒同家里大吵了一架,當時她直接對父母說:“憑什么讓我養弟弟?你們就是告我,我也不養!”可她沒想到的是,父母居然真的把自己告上了法庭,大女兒表示自己無法理解父母明明沒有能力養育孩子,為什么還要把孩子生下來。最終法院判父母勝訴,大女兒作為姐姐要扶養弟弟,承擔法定的扶養義務。但如果姐姐可以證明父母具有撫養弟弟的能力,或者可以證明自己沒有撫養弟弟的能力,都可以拒絕承擔此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