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能否享有股東權益(掛名股東怎么強制退出)
掛名股東享有股權嗎
法律主觀:
掛名股東不享有股權,股權屬于實際出資的股東。股東的權益包括:
1、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享有資產收益,即分紅權;
3、享有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我們老板叫我掛名公司股東。想請問如果公司有違法或者出事,我要負責任嗎?我會不會有什么問題?害怕啊!
掛名公司股東是有一定的風險的。所謂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并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掛名股東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并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么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并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于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
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七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于股權轉讓后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我們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后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
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后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于抵押權生效的規定。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
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并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一般來說,如果公司一直規范運營、發展勢頭良好且不存在債務風險,掛名股東的風險還顯現不出來,但一旦公司經營不規范或債務問題出現,掛名股東的法律風險便凸顯出來,尤其在出資不足、出資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情況下,掛名股東就有可能在掛名出資范圍內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所以在成為掛名股東前要慎重。
擴展資料:
掛名股東的表現形式:
1、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根據實際出資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為以下兩種形式:
一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由于自已的身份受到有關法規、政策的限制不宜公開,而借用他人身份設立公司。
二是實際出資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開身份而借用他人名義開設公司。在實踐中,被借名者大多是親屬、朋友或者在管理、產權等方面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與法人單位。
2、約定掛名的股東:這種形式大都出現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為規避稅收、規避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不同原因,約定在股權轉讓后不辦理工商登記,從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記材料及股東名冊上轉讓方成了掛名股東。而受讓方雖不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但卻具備參與公司治理、收取資本收益等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
掛名股東主要有三個法律特征:
1、 出資主體具有不一致性。理論上,股東既是出資的形式主體,也是出資的實質主體。但就掛名股東而言,兩者并非同一主體,掛名股東只是出資的形式主體,而實際出資人才是出資的實質主體,從而造成了出資主體的不一致性。
2、責任承擔具有有限性。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一部分或一定數額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責任的有限性體現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承擔責任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不論掛名股東是否被認定為責任人,在其承擔公司責任時承擔的都只是有限責任。
3、權利義務具有不確定性。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股東具有財產收益,有參與公司決策、維護公司利益等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但由于掛名股東只具有成為股東的形式要件,而未實際出資,其是否應該享有真正股東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就具有某種程度上的不明確性。
參考資料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